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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解聘经济补偿金需缴纳个税

2012-05-17 14:15来源:长江商报作者:陈晴字号:小

  近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人对“单位给予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要缴纳个税”表示疑问,近日,根据咨询可知,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武汉,专业人士解答表示,武汉市民6万元以下可免征此税。据悉,早从2001年,湖北省已对此征收个税,且起征点一直在提高:2001年为24000元;从2004年起,提高为4.2万元;到了2008年,这一标准提高到了6万元。目前仍按6万元的起征点征收。

  也就是说,如果市民工作了十年,单位发了15万元的离职补偿金。那么,这15万元应扣除6万元后按规定缴纳个税。而根据新个税法规定的3500元起征点和相关税率,市民应缴纳个税5000多元。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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