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促进广告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积极扶持广告产业发展。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文化产业振兴的扶持政策,将广告业纳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或投资基金等重点扶持的行业,支持广告创意设计、广告会展、人才培训、公益广告及新兴广告企业,以龙头企业、重点项目、园区(基地)建设带动广告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建设大型综合性广告媒体。鼓励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媒体和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整合广告经营资源,促进广告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化经营,使广告企业在市场公平竞争中增强经营实力,扩大国内外广告服务市场,形成一批大型综合性的广告媒体。
(三)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除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经营单位发生的社会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广告经营单位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符合条件的,不超过企业年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符合条件的,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优惠。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广告经营企业销售其自主创作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动漫作品、广告原创作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现即征即退政策。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广告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广告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放宽市场准入管理,支持新办广告企业。取消各种不利于广告业健康发展的准入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广告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凡是来我省投资创办广告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性广告公司注册资本可降低到3万元。组建广告企业集团,控股子公司由5个放宽至3个,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至1000万元,母子公司合计注册资本放宽至2000万元。依法允许租用或自用家庭住宅为广告企业住所;房屋开发者或实际所有者出具的能够证明房屋归属合法安全使用的文件、材料,可视为办公场所证明。允许以公司股权出资设立新的公司,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设立广告企业的,其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积极支持广告企业使用冠省行政区划和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转制后的企业名称,可使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允许广告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使用表明其广告产业内容和经营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允许企业在名称中使用“文化传媒”、“文化传播”、“广告创意制作”、“广告传媒”、“广告产业”等字词;注册资本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广告改制企业在企业名称中可不使用字号;允许广告企业在牌匾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使用;允许连锁广告企业使用总部字号。新办广告企业根据企业税收缴纳和同级财力情况给予重点扶持。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残疾人、城市困难人员、复退军人、返乡农民工等7类人创办的广告企业,按规定享受各类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试运营业制度,成立满2年以上广告公司可申办《固定形式印刷品登记证》,试办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广告企业在办理年度检验和工商登记事项时,依法从快从简办理。
(五)清理收费项目,拓宽广告产业发展投融资渠道。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对广告经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广告企业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广告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广告产业发展特点的贷款融资方式和相关的保险服务。支持广告企业用市场运作方式筹措发展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债券。鼓励重点园区(基地)、重点龙头企业通过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将拟上市广告企业纳入全省上市企业资源后备库,享受“山东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等政策扶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广告业发展,鼓励外资投资广告企业,鼓励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新业态的广告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引导广告企业实施股权质押、债权质押、动产抵押贷款,开展广告企业驰、著名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为广告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六)在用地政策上对广告业予以支持和倾斜。广告业建设项目要尽量利用存量土地,确需新占用土地的,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可利用的传统四合院区域、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广告产业的,可暂时不变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
(七)提高中小广告企业市场竞争力。鼓励中小型广告企业加快提高自身专业化服务水平,在市场准入、信用担保、金融服务、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对资质好、经营行为规范的中小型广告企业进行扶持。引导广告经营单位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文明诚信民营企业”、“消费者满意单位”及广告资质等级认证。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山东省著名商标的广告企业,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奖励。
(八)引导扶持广告园区(基地)建设。借助“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规划的实施,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培植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打造配套功能完善、综合效益突出的文化创意、广告影视音乐、平面创意制作、广告会展、动漫游戏、多媒体广告新兴产业园区,在济南大学科技园、青岛市和潍坊创意产业园等地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重点广告创新园区(基地),对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园区(基地)的广告产业项目,财政给予一定奖励或补贴。对涉及重点广告产业园区(基地)拆迁、改造、建设等发生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予以减免。对入驻重点园区(基地)、预期经营时间在10年以上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九)积极开发和利用户外广告资源。制定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建立健全全省户外广告网上审批系统,对经审批的户外广告,实行备案制度,不再进行异地审批,减少登记审批环节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已批准设立合法有效的户外广告设施,因城市拆迁等因素予以拆除的,要按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十)促进公益广告发展。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公益广告建设,明确公益广告的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责,整合和利用各类资源,构建积极参与公益广告的良性机制;落实和实施公益广告减免税费政策,鼓励各种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公益广告的策划、创意、制作和刊播;支持公益广告作品评优工作,从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列支部分资金奖励公益广告优秀作品;采取鼓励措施,提高公益广告的刊播比例,扩大公益广告的社会影响力。
(十一)落实创意产业的扶持政策,加强广告业对外开放与交流。扶持发展重点广告创意设计企业,积极发挥创意在广告产业中的核心作用。依托两年一届的“山东省广告节”及“山东省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优秀广告作品展”,广泛开展“泰山杯”、“学院杯”和公益广告创意大赛活动,充分利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在中国国际广告节和山东省广告节作品征集活动中获奖的影视、音乐、动漫、平面等创意作品和为广告节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加强与国内外广告业的交流合作,把参与国内外广告市场竞争,作为转变发展方式、培育驰名商标、提升广告业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内容,积极融入国内外广告产业链。鼓励广告企业走向国内外市场,实现跨国、跨区域经营。
(十二)提高监管效能,创造广告产业健康发展良好环境。进一步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加强重点领域的广告监管,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力度,建立健全虚假违法广告长效监管机制,完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集中监测制、联合通报制、典型违法广告公告制、信用监管制和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等项制度,形成决策科学、权责对等、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管有力的广告监管体系;加强广告发布前行政指导,发布中的动态监督,发布后的违法广告查处,积极采用建议、劝告、提示、警示、宣传教育等手段,引导经营者诚信、规范经营;加快广告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建设全省上下联动、标准统一的现代化信息监测系统;完善广告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责任制,建立虚假违法广告应急处理机制,提高预防及处置虚假违法广告的能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部门的作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积极调动社会各方监督力量,努力形成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合力,营造有利于广告产业良性发展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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