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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猫警长》揭秘上海首例著作权纠纷案

2011-02-14 13:31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字号:小

  众所周知,诸志祥是《黑猫警长》的生父;戴铁郎导演是《黑猫警长》的养父,他把“小黑猫”带出名后,双方对小《黑猫警长》的归属对簿公堂。

  审理该案件的主审法官是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董瑞源。最近,笔者专访了现已年近80岁的老院长董瑞源,他为我们提供了这个旧案清晰的脉络——

  改革开放不久的1983年下半年,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成功地把诸志祥创作的科学童话小说《黑猫警长》改编成了5集美术动画片。每集都署名“根据诸志祥同名科学童话小说改编”,还向诸志祥支付了稿酬。《黑猫警长》在电视台播放后,顿时一炮打响,收视率直线上升。在小朋友的口中不知道上海的诸志祥,却知道在上海的《黑猫警长》。

  1987年6月下旬,时任中国作家协会上海分会《作家与企业家》报负责人的诸志祥,依据文化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规定,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他在起诉书中称,《黑猫警长》是他在1981年9月创作的作品,1982年2月由福建人民出版社正式出版,版权属于他个人。在1986年2月及1987年3月,时任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导演的个人铁郎以戴的名义,通过上海美术出版社、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主办的《动画大王》及在中国电影出版社的《孙悟空》等刊物,出版了根据他的原作改编的《黑猫警长》连环画,上述行为侵犯了他《黑猫警长》的版权及署名权,应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对已构成的侵权行为作公开登报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诸志祥还认为,戴铁郎以个人名义出版的《黑猫警长》系列,有的一册印数就达百万册。除原著中有个别章节材料外,绝大部分内容被戴铁郎改编后收在其“作品”中。

  当时,该案件是上海市首例著作权纠纷案。

  在法庭上,戴铁郎在答辩中称诸志祥的起诉与事实不相符。1983年下半年,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决定将诸志祥所著《黑猫警长》小说改编成美术动画片时,领导指定自己为编导,另有一位同事范某为副导演,片中黑猫警长等动物和场景等造型设计,均系自己另外的新创作。厂方已按规定向诸志祥支付了稿酬,并在动画片《黑猫警长》1~5集片首上,都署名有“根据诸志祥同名科学童话改编”字样。按照《版权法》和《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的规定,电影版权归制片者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所有,电影改编剧本的版权归他本人所有,声称不构成侵犯诸志祥原著版权。

  戴铁郎还声称,他在人民美术出版社与美术电影制片厂合办的《动画大王》期刊上,从1985年第一期开始,连续在该期刊上刊载的《黑猫警长》动画连环画,是根据动画片《黑猫警长》所编绘的,共十集。其中连环画的第一册、第二册单行本出版后,人民出版社在1987年4月、7月两次支付稿费给诸志祥。况且,对电影版《黑猫警长》改编为连环画,得到过电影版所有者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同意。在《儿童时代》编绘一个版面的《黑猫警长》故事,美影厂已将稿费给了诸志祥,而本人应得的稿酬全部捐赠给了《小主人报社》。

  为能准确把握这一全国首例知识产权案,董瑞源等合议庭成员先后走访了上海市文化局、市作协和市出版局,不下20次分别找有关组织和诸志祥、戴铁郎作调解谈话。

  第一次碰到该类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对不懂之处就问,边学边干,弄清楚了小说有文字稿费和绘画稿费,绘画稿费以每幅来计算,还要支付文字稿费,甚至还有再版的稿费,每个不同稿费发放,还需考虑印刷数量。

  另外,据中国作家协会上海分会书记处书记宗福先、组织人事室副主任邬森梅的介绍,涉及作家与作家之间的著作权纠纷一般可由设在北京的“作家权益保障生活福利委员会”处理。而对于本案的赔偿问题,由于国家版权法尚未公布,不能发表什么意见。

  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法院确认戴铁郎在出版《黑猫警长》连环画以及期刊中,确实存在过失行为,该行为侵犯了诸志祥的著作权(署名权)。但该侵权行为程度显著轻微,后果也不严重。

  令人扼腕的是,这场诉讼结束后,《黑猫警长》却与广大少年儿童渐行渐远了。

  成立于2009年9月的上海市文化产权交易所,是在国家中宣部、上海市市委、市政府支持下成立的国内首家从事各类文化创意产业产权、版权等交易的服务平台单位。最近,该单位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对美特斯邦威授权获得的资金,将成为《黑猫警长》世界之行的启动资金。20多年的沉寂,让《黑猫警长》错过了发展的最好时机,现在让《黑猫警长》复活,眼光就不能仅仅局限于国内市场,“接下来,将是全国范围内的新剧本征集,让《黑猫警长》重新登上电视银幕,走向世界”。

  从今天看,20多年前我国的法律刚刚从“拨乱反正”步入正轨,还缺少相关的版权法律,《黑猫警长》发生的版权之争,阻断了《黑猫警长》动漫片及小说等相关衍生品继续走向全国、走向世界,更给我国千千万万的儿童留下了企盼中的遗憾。

  鉴于当时我国法律还处于逐步恢复期,一些出版单位还缺乏对版权归属的法律意识。若那时的杂志社编辑有法律意识,在相关出版物上明晰作品的创作者、改编者的署名权,或许就能避免了许多无谓的纷争。

(责任编辑:朴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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