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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加盟特许经营需谨慎对待合同

2011-02-10 14:48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作者:班子嫣字号:小

  2011年1月7日,北京一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江先生辗转找到记者,向记者讲述了他2009年加盟某知名连锁品牌后的种种遭遇。江先生想通过他的真实经历告诉大家,即使是加盟知名品牌,也一定不能匆忙在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否则,日后发生纠纷,维权难上加难。

“门外汉”加盟知名品牌

  江先生告诉记者,他于2009年3月考察发现了一个女装品牌,当时在中友、双安等大商场都有它的店铺。江先生跟该公司上海总部联系后,对方表示可以接受加盟,具体事宜要找该品牌公司驻北京办事处一位何经理联系。

  很快,江先生与何经理取得联系,表明意图后,何经理热情地接待了他,并向他介绍了该品牌的基本情况。

  由于加盟品牌必须要有场地,江先生在确定加盟意向后开始寻找商场。2009年3月24日,当江先生正在为联系合适的商场而奔波时,何经理却突然打来电话说,必须当天签约。为了不耽误加盟,江先生停止了正在进行的谈判,迅速前往品牌公司的北京办事处。

  何经理拿出了一份厚厚的合同,江先生犹豫了,他提出,这么厚的合同,必须带回去好好看一下,但何经理却表示,这是格式合同,都是统一的。

  在对方的敦促下,毫无经验的江先生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在合同上签了字。确定加盟后,就要谈订货的事了,按照双方的约定,2009年3月30日,江先生将20万元人民币货款打给了品牌公司,但是江先生收到的货物加上相关费用总共价值只有18万余元,剩余资金并没有退回,对此,何经理解释为“留作后用”。

“菜鸟”委托选货吃“暗亏”

  奔波数日后,江先生位于易世达商场的女装品牌服装店铺终于在2009年5月3日开业了。2009年5月11日,江先生店里的营业员向他反映,有顾客提出跟他们店里一样的货品,在西单地区卖五折。江先生起初根本不信,他想,进货时都按标价的四折进货,别人卖五折,根本是在赔钱。

  2009年5月23日,商场楼层经理找到江先生,询问为什么其他地方卖五折的东西他却卖八折、九折的时候,江先生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江先生赶到西单地区一看,同样的货人家果然在卖五折,甚至有三折的,他立刻给何经理打电话,得到的回复是会尽快把货调配开,但直到2009年6月10日,问题还是没解决。

  江先生告诉记者,后来他才知道,第一批何经理帮他定的货,有三分之二是过季货,而不是承诺的应季货。按照服装行业和公司的销售惯例,过季货可以五折出售,所以其他店铺的做法没问题,问题出在他进的货上。于是,江先生要求何经理兑现当时口头承诺的“全额退货”,却遭到拒绝。经协商,对方只同意按进货价的20%给江先生退货。

再次进货又遇坑人“新招”

  有了一次被骗的经验,江先生再进货时特别小心,要求对方提供的都是以“76”为代码的货品,也就是应季新款货品。但是,收到货后江先生却发现,货品标签上的“76”代码其中的“6”竟然是用圆珠笔手写修改的,标签上原本的代码看上去应是“75”。

  江先生再次致电何经理质问原由,何经理解释说:“标签印错了,因为来不及重新印刷,就手改了。”但江先生再次到西单地区的店面查看,发现何经理的解释根本站不住脚,他店里的“76”货品在人家店里挂着“75”的标签,按照五折在销售。江先生当场给何经理打电话,何经理给出的答复仍然是等待调查,后江先生又多次与公司沟通,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

  2009年7月16日,何经理就此事给江先生的回复是:“我公司自营进行任何促销活动与你没有关系,所有的品牌公司都会在季末进行折扣处理,也没有向全国经销商作任何解释,任何产品的进货折扣都是公司制定下来的,不是想怎样就怎样,否则就没有了规章制度;你的进货折扣正价产品4折,全国统一,没有任何区分。”

当事人不得不异地维权

  由于店铺营业额持续下降,江先生决定合同到期后不再合作,他跟北京办事处具体负责相关事宜的陈经理表明意图,希望将剩余的货物退掉,将自己以往订货多打的款项以及订货后没有生产的货物相关款项退回,但手续办理之后,陈经理却表示公司不负责处理余货。

  索要欠款均遭拒绝,741件余货也无法退回,江先生无奈将其遭遇投诉到商务部商贸服务司,经核实,该女装品牌公司根本没有备案,不具备特许经营的资质。2010年9月27日,江先生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及欺诈”为由,将女装品牌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退还其多余存款及货款以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39万余元。对方对本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就受理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出上诉。目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驳回对方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定于2011年2月10日开庭审理此案。

  2011年1月12日上午,记者和江先生一起到位于朝阳区朝外大街的女装品牌公司驻北京办事处,见到了该办事处现在的负责人弭经理。弭经理告诉记者,目前特许经营的相关业务都由上海的总公司全权负责,北京办事处目前只负责管理在北京的十几家店铺,因此江先生此前与该办事处负责人之间发生的事宜,他需要向总公司汇报核实。关于江先生希望双方在开庭前争取和解的要求,他表示会如实汇报,并由总公司给江先生作出回复。

  律师建议广大创业者,在加盟服装或者其他商品品牌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对方的资质和信誉状况,尤其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时候要特别谨慎,要对欲加盟品牌的直营店铺和加盟店铺的所有信息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还要留心订货的相关细节以及退货的有关事宜,以免匆忙签约后发生纠纷。

(责任编辑:羽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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