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张先生以四川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披露相关信息,未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使其无法开业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解除特许经营许可合同,并返还加盟费3000元,赔偿店面装修费等经济损失30000元。近日,张先生提出的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诉讼请求一审被成都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2010年8月,张先生与四川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该公司许可张先生在重庆市某县范围内经营其公司的腌卤食品,张须向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3000元后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张先生可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天内单方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当天,该公司就向张提供了特许经营授权书、专利技术工业化生产工艺等商业资料,同时还向其提供操作手册、特许经营(加盟)规章管理制度、备选菜品制作方法等材料。随后,张先生及其员工分别参加了该公司的管理及生产培训。之前,该公司还向张先生提供过业务培训主要内容、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表及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重大诉讼情况等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四川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按约定履行披露相关信息及提供技术指导、培训服务等义务。这些足以使张先生在特许经营加盟的市场、营运模式、商业风险等方面作出独立判断,公司不存在通过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方式来影响双方签约意思的情况。此外,张先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才要求解约,依法也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醒:加盟须谨慎 经营要实诚
成都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说,目前,连锁企业通过特许经营的形式吸引投资者加盟已成十分普遍的投资现象。但一些案例表明,并非所有投资者加盟后都能如期获得投资回报,部分投资者甚至因无法维持经营与连锁企业发生纠纷。
借此案,法官特别提示广大投资者:签约前要谨慎考察。一旦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不仅会受到合同条款的约束,还会涉及到缴纳加盟费及投资开店的事宜。在签约前,投资者应对连锁企业进行细致了解和考察,对所选择的商圈进行审慎评估,并对自身经营能力进行认真审视,做到签约不后悔。
此外,签约后要诚实经营。合同签订后,投资者应遵守合同的约定,不能将正常的经营风险归咎于连锁企业的服务不到位。因为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投资者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特许经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