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是一家国企的技术工人。5年前,因工伤落下9级伤残后,单位为照顾他给其放了长假,并享有与在职职工一样的待遇。2008年初,单位知道高先生身体好转并没要求他上班。此后不久,高先生又在一家私营电器经销公司找了一份半日制技术工作,月薪800元。干满2年零3月后,因病复发,高先生不得不辞去这份工作。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电器公司以高先生是某国企职工为由,不同意支付其经济补偿,他们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法律解答:
高先生不应得到经济补偿。因为他依然是某国企在职职工,并享受该国企的待遇。依照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依据此法律规定,全日制合同职工是不准具有双重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用工不受此限制)。那么高先生与电器经销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确立的关系,实质上只能是一种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这种劳务关系并不受《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的调整,也就不存在劳动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