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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举动侵犯公共利益 应予垄断调查

2010-11-04 13:53来源:网易科技报道字号:小

  11月4日上午9点30分,知名互联网法律专家胡纲律师及软件技术专家蒋涛做客本网访谈间,就腾讯360纠纷进行交流,胡纲律师认为,腾讯未充分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他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对涉及此案的双方进行反垄断调查。

  蒋涛及胡纲在访谈中均认为,这一事件非常复杂,法律途径解决的速度比较慢,他们建议可以有行业公约或第三方的行业协会出面协调解决此事。

  中国最大的两家客户端软件公司腾讯和360持续一个多月的纠纷在昨晚达到高潮。腾讯昨晚发布公告,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360随即推出了“WebQQ”的客户端,但腾讯随即关闭WebQQ服务,使客户端失效。目前双方的纠纷还在持续之中。

精彩观点:

  这(腾讯360纠纷)确实是史无前例,空前的,第一是涉及的用户数量最多,3亿用户都可能受到他们两家公司冲突的影响,成为无谓的牺牲品。3亿是一个巨大的概念,这已经绝对涉及到了公共利益,所以我们必须予以高度关注。(胡钢)

  用户(在选择用QQ或360时)受到了强大的压力,某些公司的做法从这点上恐怕是没有充分尊重消费者有关选择权方面的权益。(胡钢)

  胡纲律师: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启动反垄断调查

  胡钢:作为这么大一家公司它也始终在宣示应当倡导及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感,当企业社会责任感和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时,作出决定确实是很痛苦和艰难的,但我个人认为它昨天晚上的决定,尽管很痛苦,但是是错误的。因为它枉顾了数亿网民的合法权益。

  所以刚才我们提到,这件事情最基础的原因是什么,360公司也好,其实不能叫360公司,实际上它有多家公司,北京就有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于,还有3G无线,360公司、腾讯公司包括其所有的关联公司,它们在相关的市场领域都处于市场支配地位,之所以今天会出现这种情况,当然有一个互相冲突、碰撞的过程,其根本原因在于他们处于垄断地位,并且滥用了这种市场支配地位,最后的结果是限制和阻碍了其它经营者的进入,阻碍了市场正常、良好的经营秩序,尤其是从本质上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而按照我国的《反垄断法》,应该由执法机关,国家工商总局进行调查,所以我觉得国家工商总局应当启动对这两家公司涉嫌反垄断的调查。

  按照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如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1%、10%以下的罚款。腾讯上年的人民币收入是124.4亿元,如果判定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它将被处以12.4亿元的罚款。360公司的收入数据不详,但从其发展速度和规模来说,业界一般认为是以万计数吧,如果是10%,也是数千万的概念。

  本网:腾讯还有几百万的付费用户,每个月交了钱的,现在让大家选择不用360只用QQ,对于付费用户来说,这里有没有涉及到违约或消费欺诈的情况?毕竟我交了钱,但你不能为我提供服务。

  蒋涛:这我就不太清楚了,所谓VIP会员能够享受的服务他们可能描述的比较清楚,但这里也有一个基础用户协议,就是刚才胡律师提到的,要判定你是不是外挂,如果有外挂影响,那我停止服务。关于那些,他们没有描述,特权服务和VIP服务都是增值服务,免费用户和收费用户都是建立在基础协议之上的,只不过多了一些增值条款,所以我觉得和免费用户是一样的。

  本网:刚才讲到的用户协议确实存在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因为是法律方面的问题,比较复杂,还是请胡律师介绍一下。

  胡钢:我完全同意蒋秘书长的看法,确实如此,付费用户和免费用户从基本概念来说是接近的,只不过一方付费的,另一方免费的,但免费也不等于完全免费,也要看广告,并不是严格意义上完全的免费。这是第一点。

  第二,腾讯公司的QQ软件是一个即时聊天系统,我个人认为,它在本质上是提供了一种电讯服务,属于电信领域,一般我们认为是所谓增值电讯业务,但事实上它可能已经成为了一个基础的电信服务。这是十分重要的,它已经成为了中国公民主要的通信方式。

  在这个通信方式的前提下,如果把它认为是一种电信服务,按照我国现行的电信条例,一般来说除非出现重大变故,都是应当持续提供服务的,不应当随意停止,这是一个基本原则。

  我们无法想象,比如现在我家里安装了固定电话,突然有一天电话局发来公告说“我停止服务了”,大家会觉得这是不可思议的事情。腾讯公司可能在做类似的事情。

  本网:有很多付费会员有一个基本认识,我办会员是每个月花钱的,但你现在这样做我用不了了,对于用户这种朴素的想法,你认为法律上是否有依据?还是从法律上说不过去?

  胡钢:这里有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双方当时签定的软件许可协议是怎么约定的,这是第一。

  第二,里面的各项约定,比如关于停止服务有一个先决条件,是否存在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比如外挂。第三,由谁来认定确实出现了这种情况,我看到QQ软件里的用户协议没有提到由谁来认定。还有一点,如果停止(提供服务的话)是否提供赔偿。

  按照我国的《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有行业提供的服务都涉及到一个格式条款的问题,如果格式条款严重损害格式条款接受方的协议,那相应的具体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所以整个事件存在巨大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如果出现案件,我相信审理的法官和仲裁员都要进行谨慎而审慎的判断才能作出一个各方都能理解和接受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决。

  但是,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他完全有法定权利对任何服务提出自己的申诉、建议,这是他的权益,如果有消费者认为他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他可以向我国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如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他作为电信服务接受者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的用户申诉受理中心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由工商机关负责的,还可以向工商机关提起投诉。同时,刚才提到了,这两家公司多多少少都涉及到了垄断的问题,还可以向我国有关反垄断的具体部门提起投诉。所以不仅仅是司法这一条途径,还有很多其它的途径。

  本网:现在很多网民还在矛盾之中,请蒋老师预测一下,您觉得最终结果可能会是什么样的?或者是对用户您有什么建议?

  蒋涛:就是你说的,用户的选择不多。可能会出各种解决方案吧,让两者共存,扣扣保镖肯定会下线了。

  本网:已经下线了,早上我看到了。

  蒋涛:第二,我现在还不知道,对于360其它的产品,QQ采取的是什么?拒绝服务吗?还是可以共存,可能会退回到两个月前没有推出“隐私保护器”和扣扣保镖之前360守住的安全产品,并在安全产品上继续扩充,可能这对双方或整个业界来说更合理的,回到没有使用暴力手段或边界手段(之前),对于这些边界手段,法律上是空白,行业也没有公开约定,而是底下操作互相遵守的,不去动你的程序,不动你本身的东西,对整个业界来说,退回到这样的状态是最好的结果,用户还是可以选择用360安全卫士,还能继续用QQ,也继续享受QQ提供的所有服务,但要做到这一点,我觉得还是有很多事情需要继续努力,现在我不知道,好象是全线封杀了360的产品。

  本网:这个我也不敢确定,因为腾讯声明里没说得那么详细,就说了360软件。

  蒋涛:对,这其实也是一个,关于到什么样的程度,他们发了一个所谓的和解。对用户来说选择是不多,如果你选择QQ,技术上就会让你无法登陆,中间是否有人做第三方调和工具,如果有了调和工具,腾讯还会继续进行无法登陆的动作,这是一个挺恶心的事情。法律要调停,绝对不是短期内能解决的。

  第三,我国法律对于厂商惩罚是非常小的,包括汽车召回等。但美国不一样,你违反协议,损害了一个用户的利益,但我推而演之,在全世界范围内可能会造成多大的损失,所以让你赔偿多少钱。所以他们的企业赔偿是非常可怕的。不是他们就一定比我们高尚,而是他们也经历了“蛮荒时代”,资产争夺,现在中国是因为法律相对滞后而高科技更复杂,所以现在大家在“蛮荒时代”PK,这时就需要行业里建立公约。

  也有很多人写了,腾讯可以拒绝360,也可以拒绝任何一家;反过来说,360可以说腾讯侵犯隐私,它也可以说任何一家侵犯隐私。如果没有一个第三方公约组织做这个事,就是谁的拳头大谁有利。现在360打掉了很多竞争对手,它的拳头比别人大,现在碰到了一个比它拳头更大的,就开始说“大家支持我吧,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其实所有产品,没有谁是为人民服务的,都有经济价值在里面。

  胡钢:这是悲情牌。

  蒋涛:建议有行业公约来约束双方

  蒋涛:这些都是迷惑手段,最关键的还是要建立“联合国”,国家和国家之间也是这样,你的国家有法律,我的国家也有法律,谁的法律更大?要制定道理,这时怎么办?又没有第三方,所以一定要建立国际公约。我觉得这个事情是好事,包括国家那一堆法律,什么《反垄断法》,都是很难进行操作的。

  我觉得现在整个行业应该行动起来,就像那时打流氓软件一样,其实还是没有法律界定,那时也有一群人起来起诉流氓软件,第一,那群人没有什么收益,只是一些厂商在背后支持他们去打击竞争对手。所以现在的起诉,我认为360可能会支持,QQ的竞争对手可能会支持那些用户,什么万人签名,那都是竞争对手们做的。所以最关键的还在于我们是否能够建立一个真正的行业公约制度。我是在计算机学会,还有软件行业协会,这些要起来牵头,国家机关也应该牵头,在法律还不能马上产生效率前,法律肯定要修订,这对我们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是好事,但法律还没有完善,两家已经打的遍体鳞伤了,用户也很郁闷,怎么办?这时必须成立一个第三方公约组织。

  昨天胡延平已经发了一个给我,行业里的人起来写一份呼吁书,(界定)用户有哪些权利,安装权、卸载权、知情权,侵犯隐私谁来认定,由法律机关认定是很漫长的过程,是否由一个第三方组织能够给出相对中立的判断……如果能推进这些事情的进一步发展,那这个事情就是好事,我说过了,这个事情的发生只是目前为止的最大化,之前已经发生了一百起同样的事件,只不过没有引起行业重视,没有引起大批量用户的关注。

  这个纠纷最终还会得到解决,因为它涉及到的面太广了,我非常同意胡律师说的,这是不是一个基础服务,如果电话之间两者不能互通,那叫什么?中国移动的占有率可能有80%,如果中国移动说,对不起,固定电话不能给我打,只能用移动的给我打,那就不行了。所以这里有一个法律界定的问题,但也不是一个短期的过程。

  胡纲律师:建议相关协会出面建立协调机制

  胡钢:我非常非常同意您的看法。

  举个例子,大家都知道温州在打火机领域占有权世界极大的份额,生产量极大,但对打火机厂商来说最核心的是外观设计,我国如果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可能申请周期就会比较长,保护时间也比较短,而外观可能也就流行一个月,下个月就翻新了。而温州打火机厂商是怎么做的?他们有行业协会,如果是会员,大家都不许这么做,有一个公约,这个公约是有强制效力的,彼此之间认可就行,如果谁家仿冒了他人的设计,他们公约的执行机关就能直接去人家工厂的厂子里把人家的模具、产品全部砸毁,就这么厉害,因为是为了公众利益嘛。

  最后做了一两次后大家都不这么干了,因为行业协会最主要的厂商都在里面,其它小厂商有些小厂商有些动作不是特别大,所以大家形成了一个通过行业协会的自律、自我管理来弥补法律上的缺失,更好提高行业自我完善的进程。

  刚才您提到现在诉讼时间周期会很长,换一个协议,然后再换一个公司名称,可能案子就能拖个一年半载,这很正常,还只是一审,在漫长的周期中,相关的损失谁来补?所以腾讯也是有苦难言,他们作出这样的选择也是没办法,手心手背都是肉,我个人认为,他可能翻到了不是特别对的那一面。

  就像刚才蒋秘书长提到的,有没有可能形成一种机制?刚才也和主持人简单交流过,比如中国计算机协会、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都可以建立相应的机制:第一,相关各方要签订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约,这个公约是很严肃的,对矛盾的快速认定解决机制,如果相关会员单位都同意这个公约,第一就是不要炒作,不管是用客户端软件弹广告还是发公关也好,如果大家整天这样炒来炒去,外界对整个互联网行业是什么态度、什么看法?互联网行业这些人整天在干嘛呢?炒作吗?

  出现矛盾后就要遵守公约,任何关联方都不应该炒作,而应该快速从内部解决。内部怎么解决?也很简单,就是找业内所谓的中间人或公断人解决纠纷。如果是技术问题也很好解决,(行业内)有很多技术专家,大家都可以出马,让双方选择,以技术专家个人的名义,以公允的心态(来判断),(对于)到底什么是“外挂”,可能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甚至字典里都没有,但业内恐怕有约定俗成的规定,这样大家就能快速解决。

  出现了纠纷,我们可以建立一个所谓的基金,如果有人这么做,那我们就罚他的钱。我们是否可以建立一种类似于制止的行为,至少行业协会可以做类似证监委的做法,公开谴责,比如行业协会对某件事情认定是欠妥的,那我们可以做公开谴责,在道义上做一些工作。

  另外,如果双方确实有比较复杂的纠纷,如不正当竞争,那如何快速解决呢?大家完全可以约定,会员企业之间发生了不正当纠纷,完全可以请仲裁解决,仲裁的特点就是快,裁决立刻具有法律效力,有执行力,这不会影响到行业的整体形象,完全可以通过公约的形式决定。

  我说的公约是非常严谨、细腻的,需要相关单位盖公章,起法律效力,签字的公约。而不像我们以前做的,某些公约更多是一种宣誓性的,我说的是有法律效力、合同上的公约,以此提高整个行业的自律能力,避免今后类似情况再发生,我个人觉得这个事情已经到了顶点。

  但我非常同意蒋秘书长刚才提到的,几年前我们对流氓软件界定为“恶意软件”,它也是甚嚣尘上,在广大用户、行业协会、行业从业人员以及从业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对它人人喊打,问题也就解决了。今天这个事情涉及到了更多,比如反垄断的问题、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如果业内能形成共识,那也完全能够解决掉,毕竟在考虑经济利益的同时我们一定要建立一个商业伦理的概念,商业伦理也是比较飘忽的,但它深植于人们的内心深处,因为人都应该有良知。

  本网:刚才两位嘉宾都提到,如果要解决问题,可以成立一个行业公约,一个机制来保障可能出现的权益侵犯,今天我们关于这个事情聊了非常多,对于今后如何避免这类事情也给出了建议。非常感谢两位嘉宾来到访谈间,感谢蒋老师和胡律师,谢谢你们,也谢谢所有网友的参与,谢谢大家!

  而根据我国相关执法机构的规定,我国工商总局应当及时开展反垄断的调查。(胡钢)

  如果把它(QQ)认为是一种电信服务(即时通信工具),按照我国现行的电信条例,一般来说除非出现重大变故,都是应当持续提供服务的,不应当随意停止,这是一个基本原则。(胡钢)

  因为法律相对滞后而高科技更复杂,所以现在大家在“蛮荒时代”PK,这时就需要行业里建立公约。(蒋涛)

  在考虑经济利益的同时我们一定要建立一个商业伦理的概念,商业伦理也是比较飘忽的,但它深植于人们的内心深处,因为人都应该有良知。(胡钢)

(责任编辑:羽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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