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劳动保护是根据妇女生理特点对其在劳动中所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也就是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方面的特殊保护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的保护措施:
1.经期的保护:单位不得安排女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产期的保护:A、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B、女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C、女工怀孕流产的待遇,女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3.怀孕期保护:已怀孕的女工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工资照领;怀孕7个月以上,单位不得安排上夜班;单位不得以女工怀孕为由解雇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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