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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不是“保命符” 三种情形可解约

2011-12-26 15:11来源:华商报字号:小

  2007年4月,秦女士应聘到西安一家配件公司工作,签订5年劳动合同。进公司后她任人力资源经理,月工资5851元。2009年6月,秦女士怀孕,身体出现严重不适,她递交病假条休假保胎。2009年7月,公司书面决定将她调到生产部门做普通职工,工资也下降为2300元,秦女士病休请假未上班,2009年12月15日,公司解除与秦女士的劳动合同。2010年2月,秦女士在四川(丈夫工作单位地)一家医院产下一个男孩。

  与单位屡次协商不好,秦女士向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公司单方调整劳动者岗位、工资,其行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秦女士怀孕后向单位请假,得到单位许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不妥。

  2011年2月,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定:公司调岗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无效。双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补发差额工资及相关社保费用。

  秦女士对裁定的数额不满,向未央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秦女士供职的公司支付病假工资、生育保险费等共计5万余元。

3种情况单位能与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张玉林介绍说,任何单位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过法律也并非无原则保护,严重违纪情况下,女职工“三期”内同样可以被解雇。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长期旷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等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证明怀孕的女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对于非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企业还可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对女职工产假待遇进行限制。

女职工怀孕怎样合理请假

  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杨军律师提醒:对于怀孕后的女职工建议如下:1.怀孕不是长期病假的理由,一定要开具合格病假条。2.了解单位病假制度,不要无证明请假,请假时书面递交或者挂号邮寄。

内部调岗有两个前提

  张玉林说,企业对职工调整岗位必须满足两个前提:1.双方协商一致;2.采取书面形式。用人单位没有经过协商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企业调整岗位必须有合理性,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情况下,薪酬应协商确定,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确定。

(责任编辑:林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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