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著作权制度,以现行著作权法的颁布为标志。应该创新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比如发展出一套准判决的制度,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互联网版权上日新月异、千变万化的复杂局面。上述这些探索,诚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前副委员长许嘉璐先生所言,保护知识产权,实际上就是保护社会前进的动力。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制度,以现行著作权法的颁布为标志。社会匆匆走进了数字化时代,这一制度面临着什么样的挑战?
网络阶段发展素描
一方面,信息和传播媒介形式的不同,使得传统的保护方式受到了严峻考验。据悉,1999年以前专业出版领域提供的商品主要为纸质的图书和期刊,而在过去十年里,由于新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和搜索技术的发展,专业出版的数字化进程突飞猛进。例如,全球最大的科技医学出版商爱思唯尔,其销售收入的85%来自数字产品。另外,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传播方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Web2.0技术、P2P技术(对等传输技术)、BLOG(个人博客)等新技术出现,“网络内容商”、“视频网站”、“数字图书馆”等新型媒介的滋生,使得权利界定、保护更加复杂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曹新明对我国的著作权制度发展进行了梳理。他认为,著作权制度可划分为四个阶段:始发阶段、发展阶段、夸张阶段、网络阶段。“在网络阶段,版权保护从现实空间发展到网络空间。这一阶段给传统的版权制度带来了强烈冲击,促使版权制度发生革命性变化。”革命性的变化,主要是指对已有的针对现实空间设立的著作权规则形成了冲击,进而催生新规则创立的结果。主要表现为:第一,技术措施纳入著作权法,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第二,处理著作权间接侵权、辅助侵权或者帮助侵权等成为保护著作权的必然要求;第三,信息网络传播的问题,海量的、便捷的、难以控制的传播,对合理使用制度提出了挑战;第四,数字图书馆的出现。
另外一方面,技术使得侵权者范围和数量的倍增,侵权行为变得难以控制。一个趋势是,不仅强调终端用户的侵权行为,更要追究那些帮助机构的责任,也即网络服务商等机构的责任。不过,界定这些机构的间接侵权责任或者共同侵权责任,是一个难点。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1998年颁布),到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2006年颁布实施),都对此问题作出了规定。
法律修订的巨大压力与技术发展相伴的是著作权法法律的更迭、变化。韩国东国大学教授朴荣吉介绍,为满足数字化和网络化的急速发展,韩国的著作权法反复进行了专门修正和部分修正。包括1987年和2006年的专门修订,到2010年为止,韩国的著作权法共修正了17次。不过,他认为,包括著作权制度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是在21世纪信息化社会的基础上建立的,因而导致了制度的陈旧,在诸多意义上讲,著作权制度需要进行改革和重新构建。
“中国的著作权法将面临全面修改。”一些专家抛出判断。对此论点,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春田予以支持并阐释,百年来中外著作权关系的基本格局,决定着中国著作权法的未来走向。当中,科学技术是决定因素,科技的迅猛发展引起了社会变动、社会关系的变化,进而引起法律的倾斜。科技带着社会走进了数字时代,而现行的法律,仍然是印刷技术时代的著作权法,“落后了一个时代”。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主张,应对这种局面,可以通过条例、司法解释、细则,甚至是对行业协会自治规则来补充。他认为,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同时,也需要对国内的规则进行解释。
司法制度需要创新
“法律从它颁布那天开始就落后了。”一些专家提出,立法问题无法解决这一矛盾,因为法律总是滞后的。香港大学教授李亚虹认为,立法上无论再完备、仔细,也难以涵盖因为技术引发的侵权问题。应该创新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比如发展出一套准判决的制度,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互联网版权上日新月异、千变万化的复杂局面。
“法官需要灵活运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于晓白说。学者认为,司法需要发挥能动性,特别是界定公众“合理使用”这点上。如何保证著作权的利益,同时确保公众对知识、信息、作品的共享?尽管我国的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采取有限的列举方式,并且没有规定“兜底条款”,但是,不意味着网络时代的“合理使用”可以违背立法原意和法律精神。
利益均衡需要充满智慧的制度
“一个更大的难题是,我国的法律已经超前于群众的法律意识。”专家指出。如何获得权利人、使用者、传播者三者利益的平衡?实务界人士建议,可从三方面努力:第一,更高效的执法;第二,权利人与传播者建立合作机制;第三,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
新的思路是,“技术带来问题,交给技术来解决”。德国学者约瑟夫·施特劳斯认为,技术总是会给著作权带来一种挑战,因为它会带来新的传播和复制的方法。但是,同样可以通过技术对权利和自由实施数字式的控制、管理。一些学者介绍,为了适应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各项变革,部分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发展网络技术为支撑,通过建立数据库、交流平台、支付系统等系列手段,不断创新获取权利和授予权利的方式方法,显著降低了著作权人、集团管理组织和使用者各自之间的沟通成本,尝试构建一套各方满意并能够随时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这些机制虽还不够健全,但足以给中国带来相当的启示。
数据显示,在某些行业里,我国已经是全球最大的科研文献的产出国,一些专家认为,“在当前的版权保护的机制环境下,中国怎样培育出强大的知识产业,值得思考”。上述这些探索,诚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前副委员长许嘉璐先生所言,保护知识产权,实际上就是保护社会前进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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