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昨天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其中规定:自然人开网店,应向网络交易平台提出申请,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由交易平台审核,并建立登记档案,定期核实更新;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这些要素,基本解释了“网店实名制”的含义。
当网店走进“实名时代”,一连串“怪事”却接踵而来:“网店实名”其实并非新生事物;征税不见得会带来灭顶之灾;“办法”出台,专家却评价“风平浪静”。
实名早已实行多年
昨天,“网店实名制”以行政规章的形式浮出水面,实际上已在业内实行多年。
淘宝网副总裁路鹏介绍,网站从成立起就坚持实名,“要求卖家提供身份证信息,同时上传银行卡信息,并提交网上银行和公安部的系统验证。”他说,借助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和银行系统,所有淘宝卖家都已通过实名认证。
另两家网络交易平台拍拍网和易趣网,也都实行“实名制管理”。专注于电子商务研究的艾瑞数据显示,今年第一季度,中国个人电子商务(C2C)市场基本稳定,淘宝占据80%以上的市场份额;拍拍和易趣排名二三位,3家网站几乎垄断了我国C2C市场。
有人担心,“办法”出台后将对一些不规范的中小电子商务网站造成较大冲击,但从上述的市场份额看,这种冲击很可能微乎其微。“除非规定:开网店必须申领营业执照并交税,否则对我们影响不大。”
婴儿用品资深卖家“上海拾贝”4年前开网店时,提供了真实信息,“姓名和银行卡不绑定,就没法开张。”
不强制办营业执照
6月初“办法”刚公布,“上海拾贝”就上网搜索到原文,仔细通读后发现,全文六章四十四条,没有“强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必须交税”的条文。
“工商登记注册”几个字,只在“办法”里出现了两次——
第十条规定,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第二十条规定,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由网络交易平台审查、登记真实身份,建档并定期核实更新。
“条件”如何界定,怎样才算“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办法”没有进一步阐述。
法律责任方面,第五章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实名要求且逾期不改者,最高可罚一万元。但这项措施只对“已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有效,并不针对开网店的自然人。
参与起草“办法”的上海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处相关人士称,工商部门不强制网店办营业执照,因此“实名制”和收税暂时无关,现在谈收税,为时过早。
然而,这并不能减轻许多人的担忧:网店实名,会否成为征税前奏?目前不强制,以后呢?
避税不是网店特权
“许多人觉得开网店不交税,天经地义;征税会给卖家带来灭顶之灾。我不这么认为,无论网上网下,经营者都应遵循统一的商业原则。”律师李立认为,避税不是网店的特权,目前免交税款,也不是卖家唯一利润来源。他的另一个身份是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10多年来一直致力于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研究。
李立分析,“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语意虽模糊,但已透露出信息:“有关部门迟早会对网店征税,这是发展趋势。在美国,电子商务经营者一般都不能减免税。”
“网上网下可相互借鉴,最终趋同。”李立解释说,“在网下,大学生创业享税收优惠,在网上,同样可以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照顾一些刚起步的网店;网下,税收是常态和共识,网上也一样。”
“上海拾贝”和李立,站在完全不同的立场,观点却相似:“交税是迟早的事。”她坦言,“很多人以为网店怕交税,其实我们怕的是市场混乱、政策不明。征税能规范市场,是好事,只要对大家一视同仁就行。”
网络交易责任明确
今年4月2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5月31日公布,7月1日施行。出台前,掀起颇多争议,如今尘埃落定,进入实施阶段,却是“风平浪静”。
“任何评判,都应从条文出发,再联系其出台的背景和原因,才有说服力。”李立分析,“办法”主体部分有两章。
第二章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的义务。“条文内容没新意,把网下经营者的义务都‘搬’了过来,以此强调:网上开店没有特权,必须遵守《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网下一样。”
第三章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的义务。“这类平台,是网络新生事物,没法从网下借鉴现有条文,更不能凭空创造。第三章全文十二条,主要依据就是淘宝网等主要交易平台遵循多年的服务条款、内部制度,再配合相应政府规章。”
李立认为,网络交易平台的许多责任被“办法”首次明确,但其实早已是公司内部规范。“优胜劣汰,如果不能履行好义务,那几家网站也无法发展到今天。所以说,新规出台前后,变化不大。”
行政处罚增添依据
“最主要的变化是,‘办法’施行后,再遇到消费者和网络卖家或交易平台发生纠纷,行政处罚多了一些明确依据。”李立介绍说,“办法”由工商总局公布,属于国家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法律效力相对较低。
法律责任部分,对违反实名要求、泄露商业秘密或个人信息、交易平台不履行审查义务等3种违规行为,设定了最高三万元的行政处罚。但由于缺少进一步的民事赔偿责任,一旦涉及民事纠纷,“办法”恐怕难当“老娘舅”,还需借助更高层级的行政法规或法律解释出台。
李立认为,配套的实施细则也亟需跟进。在目前施行的“办法”中,条文大多比较粗放。此前提到的“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缺乏细化与可操作性,类似表述还有多处。(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曹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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