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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实名制当让经营者“承责但不增负”

2010-07-06 10:37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字号:小

  7月1日,曾引发广泛争议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这意味着网上开店将正式实行“实名制”,从事网络交易的自然人,应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网店实名制”在2008年被官方提及,产生轩然大波。当时,北京工商局在网上公开征集对开店先办营业执照的意见,并宣布从8月1日起正式实行,但社会异议较多,加之当时正逢美国金融危机深度肆虐,决策层暂缓了“网店实名制”的全面推行。

  由于中国一年的网络交易市场规模已经突破了2500亿,政府希望将其纳入规制之中。稍早前央行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针对网络金融可能出现的“金融脱媒”和“逃离监管”,而现在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是规范经营主体的行为。

  “网店实名制”是将电子商务虚拟身份“责任化”,本身无疑是正确的。网上的法人商店(B2B/B2C)通过执照来显示其对商品和服务的“可追溯性”,自然人卖家(C2C)则用真实身份为消费者可追溯的权利提供保证,无可厚非。现在网络交易有很大的缺失,以淘宝的C2C为例,购买者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商的支付宝来控制支付货款被骗取的风险,但是如果网上商品质量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被甄别,那么消费者很难继续追究下去,即使投诉,网络平台商最多将劣质商家“剔除”出去,由于这些商家不是实名制,导致这种惩罚力度是相当有限的。除非该商家在网络平台上积累了足够的信誉资本,他们不舍得放弃这笔信誉资本,这才会构成某种约束力。

  再例如,一些盗版书商在网络平台上售书,即使查出,最多是网商信息被删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要求销毁这些假货的机会都没有,而工商局、版权局(质监局)接到投诉都不知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给谁。甚至,这给品牌商以套利机会,他们原本难以取得互联网在线销售牌照,而电子商务平台的费用又比邮购经营许可牌照费用低,他们甚至在网络上卖工厂残次品,由于是非实名制,一旦发生纠纷,他们可以捏造是别人卖出的假货,从而逃避了原本的责任。实名制是一种将“虚拟(在线)身份”和自然人的现实身份进行负责任的映射。

  但是,人们最疑虑的不是“实名制”,而是规制性的“实名制”是否会变成管制性的工具。比如引入过于苛刻的资格审查和进入身份管制,比如政府会征税。我们认为,由于网络商务的存在,开放性的进入和税负的低廉,使得出现了类似西方的“自由企业制度”,即人们可以低成本创业、可以自我雇佣。自由企业制度的精髓在于,政府应当让经营者“承责但不增负”,但很多人担心未来将会出现“承责,并加负”。

  而最近的事态又加剧了民众的担心,首先是中国财政收入增长强劲,预计今年会达到8万亿元之巨,但政府依然认为税收不够,因为政府拯救经济形成了巨大的财政赤字,地方融资平台的债务也亟待消化。这意味着民众将为一场效果可疑的拯救经济运动不断“埋单”。其次,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完全靠可查的后台数据记录运作,不存在任何柜台交易经常出现的“失踪交易”,所以,在建立“网店实名制”之后,征税是异常方便。我们希望中国是朝着自由企业制度的方向前进,而不是强调事前审查的“门槛主义”路线。真正的保护消费者和民众,不是用行政力事前消弭风险,而是事后能够有足够透明、高效和公正的制度安排去惩罚和约束错误。

(责任编辑:荆春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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