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季度,信托行业的信托资产规模5.3万亿元;
2013年一季度,信托资产规模达到8.73万亿元;
有信息表明,截至4月底,信托资产规模一举突破9万亿元大关,达到9.23万亿元,有预测称,今年上半年信托资产规模可能冲上10万亿元……
狂增的信托规模已经不再是奔跑,让人感觉更像是在飞,增长速度快得让人心里不踏实。
面对这样的增长速度,甚至许多信托业内人士都感觉到有些不安。有信托公司人士曾经对记者说,面对如此增长速度,有监管部门领导曾经问了这样两个问题:为什么增长这么快?这么多钱投到哪儿了?不断暴露的信托产品风险让很多信托公司人士开始关注信托行业顶层设计和风险缓释机制建设等以前很少考虑的问题。行业顶层设计和风险缓释的研究,其目的最终还是在于让信托行业发展得更健康,而行业健康发展的一个底线标准应该就是不出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但无论是行业顶层设计还是风险缓释,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也不是信托公司或信托行业监管层决定的。对于信托行业,行业顶层设计和风险缓释机制建设等是行业发展长线需要考虑的事情,目前最急需的、对行业风险控制最容易见效的,可能还是先把行业的信托资产规模增幅降下来。
以降低行业信托资产规模增幅方式降低风险是一个无奈的选择,也是一个必须的选择。目前的经济形势错综复杂,未来中国是平稳下来还是进入通涨阶段或者是通缩阶段,任何一方都难下定论。一个普遍的看法是,通涨持有资产;通缩持有资金。所以在未来经济形势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信托资产规模的扩大带来的究竟是利润还是风险,也是一个未知的答案。与此同时,信托行业风险缓释机制尚不健全,信托产品却又联系众多投资人,产生的社会影响巨大,刚性兑付潜规则在投资者心目中没有化解。而且从信托公司角度来说,其自身在研究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等诸多方面并不优于其他金融企业,但在投资项目质地上却劣于银行。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从社会稳定的角度还是从信托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稳定应该是超越利润追求的目标。但是对于任何以追求利润为核心的企业,以降低规模控制风险应该是他们最不愿意选择的方式。因此,从改变监管评级标准入手,迫使信托资产规模增幅降下来,应该是最可行的一个办法。
目前对于信托公司的监管施行的是分类监管评级方法,即监管部门根据信托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资产管理和盈利能力等方面的区别,对信托公司进行同质化分类,并在此基础上,对不同类别、不同风险状况的信托公司实施不同的监管政策和监管办法。在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监管中,这种“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监管理念和做法,应该属于比较科学的监管方式。2008年,银监会颁布了《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2010年4月,为健全和完善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工作,实现对信托公司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进行了修订。但是,从总体上看,有信托公司人士评价,这个监管评级指引还是偏重于鼓励信托公司做规模的。比如在2010年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中考察的共有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资产管理和盈利能力五部分,各占100分。其中最体现硬指标要求的就是资产管理部分。在主要评价信托公司资产管理能力、效果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内容的“资产管理”部分的100分里,信托业务综合管理能力为最主要的部分,占到了35分,信托业务尽职管理能力占10分,信托业务风险管理能力16分。通过这样的比较可以清楚地看到,信托业务尽职管理能力和信托业务风险管理能力两项加在一起所占的分数仅为信托业务综合管理能力一项的74.3%.而在信托业务综合管理能力项下,信托业务规模12分,信托业务收入10分,信托规模增长率3分,融资类业务收益水平3分,投资类业务收益水平7分。这样一个评价标准,明显鼓励信托公司扩大信托业务规模和信托业务收入,在风险与规模的平衡上,明显偏重于后者。正是因为如此,近年来信托资产规模大涨。多年以来,在许多信托公司的经营策略中,银信做规模、房地产做利润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的做法。也正是因为如此,对于有些已经几乎没有什么利润可言的银信合作项目,信托公司也争着要做,因为这样的项目能够给信托公司带来规模,进而带来评级指标分数的提高。同样因为如此,某种程度上导致了信托公司的业务发展中轻视尽职管理,信托被“骗贷”、“三无信托产品”等现象不断被媒体曝光。
如果说2008年《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推出的目的是引导信托公司从注重固有业务转向注重信托业务的话,那么如今接近10万亿元的信托资产,这样的事实说明目前这个政策意图已经实现。当信托的体量已经大到在金融行业中位居“老二”位置的时候,无论是信托行业自身还是外部整体经济环境都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面对这种变化,对于信托行业的引导是否也应该变化了?而对于信托行业的引导,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行业监管评级标准的引导。
让“飞”着的信托降下来,低一点会更稳健更踏实。
从信托公司角度来说,其自身在研究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等诸多方面并不优于其他金融企业,但在投资项目质地上却劣于银行。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从社会稳定的角度还是从信托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稳定应该是超越利润追求的目标。但是对于任何以追求利润为核心的企业,以降低规模控制风险应该是他们最不愿意选择的方式。因此,从改变监管评级标准入手,迫使信托资产规模增幅降下来,应该是最可行的一个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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