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为进一步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自治区政府出台加快服务业发展政策,、比重提高、结构提升。
据了解,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民间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可以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服务业经营;组建服务业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拥有3个以上控股公司,合并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可予以办理集团登记;对设在内蒙古的鼓励类服务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鼓励类服务业企业,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该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尚未利用的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利用改造的废弃土地开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自治区地税部门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可利用的传统院落、传统商业街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转型兴办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商务服务、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旅游等新兴服务业,凡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定的,原产权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保持不变,5年内不对划拨土地的经营行为征收年地租。若发生出让行为,则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统筹使用自治区扶持服务业发展的各类资金,逐年增加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到2015年不低于两亿元。创新服务业政府投资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2013年开始,各盟市每年营业税比上年增收部分,自治区按照现行转移支付办法返还给盟市,由盟市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
此外,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和地区总部以及全国100强企业总部,或者其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由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自治区本土100强企业新建3万平方米以上用于研发、销售、采购、结算的总部大厦,建成运营后由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和自治区着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服务业企业,由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和自治区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由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新引进和设立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等金融机构以及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消费信贷、第三方支付、典当、小额贷款等非金融机构,地方各级政府通过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对获得国家3A级以上和国家标准化试点的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争取列入国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并享受相应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经自治区民政部门认定,功能设施达到自治区级示范标准的社会力量新办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由自治区财政按照每张床位(30平方米含公共设施)给予6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并给予每张床位每月300元的运营经费补贴。对教育部门批准社会力量新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予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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