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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丽萍:扩大创业板行业范围时机已成熟

2013-03-11 13:41来源:金融界字号:小

深圳证券交易所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宋丽萍

  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宋丽萍昨日在证监会系统代表委员记者见面会上表示,当前,扩大创业板上市行业范围时机已成熟;新三板申请转板的公司主要财务条件,应与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和借壳上市保持一致。她同时表示,深交所将积极推动解决B股问题,相关公司方案成熟一家推出一家。宋丽萍指出,深交所今年将围绕全年金融工作总体要求,重点做好六项基础性工作。

  一是开展“认识你的股东”专项活动。二是配合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实施“深化遏制炒新”专项行动。三是打造“中小企业之家”。四是搭建“基金超市”。把深市基金市场建设成为投资者高效、便捷、低成本配置境内外各类资产的重要平台。五是建设“固定收益产品创新平台”。六是改进“境外投资者信息接口”服务。今年深交所将积极推广新版深交所英文网站,增进境外投资者对深市的了解,同步翻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指标,引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英文摘要发布,服务境外投资者信息需求。推动境外主要指数机构将深市股票纳入投资指数。

  对于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宋丽萍说,新股发行暴露出我国资本市场的会计基础、法制基础薄弱,诚信、法制、约束缺失,因此不得不过于依赖行政监管的力量。但行政监管的资源和效率十分有限,光靠修改规则和行政监管不可能造就出一个高度市场化的、成熟的一级市场,必须把加强发行上市全过程监管、完善市场发行、发展外部环境和市场主体的培育结合起来。而这需要全市场共同的努力。

  宋丽萍强调,当前,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处于关键阶段,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否则将来改革的成本将更高。下一步,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要继续坚持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方向,推动归位尽责。在加强监管、强化约束的同时,必须加大力度培育市场主体,特别是中介机构和核心投资者。除了加强监管、加大处罚威慑力度外,中介机构的自律、责任意识也显得尤其重要。

  宋丽萍表示非常关心场外市场和深交所的对接问题。她说,《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以后,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则可以申请转板至创业板和主板市场,证监会也正在组织方方面面对转板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深交所也非常关心。她表示,新三板申请转板的公司,有一定的条件,即必须要达到一定的挂牌年限和一定程度的股权分散度,以及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宋丽萍还说,去年,为了配合退市制度改革,深交所发布了《新上市规则》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为了保持规则的一致性,避免监管套利,重新上市的主要财务条件和借壳上市的标准是一致的。“新三板企业转板,不通过首次公开募股(IPO)实现在交易所上市,它的性质与退市公司重新上市是有相似之处的。因此,新三板公司转板的主要财务条件,同样应与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和借壳上市保持一致,也就是说三者主要财务标准原则上应一致。”谈到创业板,宋丽萍表示,创业板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背景下产生的,所以推出之时在行业选择上有一些倾斜。但推出3年后,应该给其他行业机会,创业板扩大行业范围时机已经成熟,但还需要修订相应的规则。

  对于创业板公司的业绩分化,宋丽萍坦承,创业板公司业绩确实表现出分化的情况。但创业板在推出之时,监管层就明确它是一个高风险的公司群体,因此业绩分化是一定的,而且波动会很大。事实上,有40多年历史的纳斯达克市场,市场波动也非常大,且有1万多家上市,1万多家退市,很多优质股票股价最低时和最高时相差600多倍。她强调,股价大起大落是创业板的特性。在创业板推出之前,我国实行了当时最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最近,机构投资者参与创业板比例明显提高,已接近10%。

(责任编辑:朴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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