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山西省地税局在落实减税政策、坚持依法征税、健全服务体系、改进工作作风、建立长效机制五大领域重点出台了20条减负举措。
全面梳理国家出台的各类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对涉及到小型微型企业的优惠政策,要求及时贯彻执行,并积极拓展实施空间和范围,尽可能地执行最优惠方式,充分挖掘政策潜力,确保用足、用好、用到位。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9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即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通过多项具体的地税优惠措施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