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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实施税收优惠

2012-05-08 11:36来源:人民日报作者:李丽辉字号:小

  针对目前的农村饮水困难的问题,近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发布了《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实行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

  据悉,相关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是有关增值税的减免。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饮水工程运营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一税收优惠的规定至2015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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