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几年来旅游行业竞争压力的加剧,为了招徕客源,一些旅行社使出浑身解数,打出各种旅游服务广告宣传,甚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和“零负团费”的方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当前国内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
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加强旅游服务广告市场管理的通知,就加强旅游服务广告市场管理有关事项做出了相关规定:
一是发布旅游服务广告的,应当是具有旅游服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旅游服务业务或者变相发布旅游服务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依据法律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二是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服务项目和核定的经营范围发布广告。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作、发布旅游服务广告。
三是旅游服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中涉及的旅行社名称、旅行社经营业务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电话、旅游线路、项目、时间、价格等服务内容,应当清楚、明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四是旅游服务广告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五是旅游服务广告中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六是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旅行社的监管,对旅行社存在涉嫌无许可经营和误导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七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本地旅游服务广告市场的监管,对虚假违法旅游服务广告,要及时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查处。
八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要在今年“五一”假日、“5·19”中国旅游日、“十一”黄金周等几个重点时段,部署开展联合检查,并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分别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