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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依法提高部分税收免税标准

2012-04-18 11:26来源:深圳特区报作者:谭德波 卓立峰字号:小

  近日,从深圳市地税局了解到,根据深圳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有关数据,依法调整提高了“住房公积金”、“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税的扣除标准。

  根据国家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依据上述政策及2011年统计公报数据,以上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由151368元调整提高至167052元。超过的部分,仍按照有关规定计税。

  同时,依据“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依据上述政策及2011年统计公报数据,以上公积金税前扣除额上限的计算基数由12614元调高至13921元(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640.33元×3倍),自2012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即纳税人4月份实际取得的所得,在5月份申报时适用)。

  地税有关业务负责人介绍,相关税前扣除政策标准的提高,有利于降低工薪阶层个税负担,推动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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