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是工业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而植物新品种的命名权是其中重要的方面。
为了更好的保护农业植物品种的命名权,农业部最近公布了《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该规定将于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
该《规定》明确:一个农业植物品种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相同或者相近的农业植物属内的品种名称不得相同。对于“相近的农业植物属”,《规定》附列表予以了列举。
根据《规定》,申请人应当书面保证所申请品种名称在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的一致性。相同或者相近植物属内的两个以上品种,以同一名称提出相关申请的,名称授予先申请的品种,后申请的应当重新命名;同日申请的,名称授予先完成培育的品种,后完成培育的应当重新命名。
根据《规定》,读音或者字义不同但文字相同的,或仅以名称中数字后有无“号”字区别的等情形,将被视为品种名称相同。明确一个农业植物品种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品种命名不得存在夸大宣传,与他人驰名商标、同类注册商标名称相同或近似等情形。公告后的品种名称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为保护育种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业植物品种命名,农业部根据我国《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了本规定。这一规定的颁布,将结合我国的各种法律法规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提供最全面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