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间房子、一张桌子、一台电脑,几部电话这是本区家政服务业普遍的运行模式。一些小规模的家政公司为逃避责任不与家政服务员签合同,不愿意承担本该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自3月1日起,本区家庭服务业将迎来崭新的“春天”,新出台《条例》规定家庭服务经营者须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与家庭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家庭服务经营者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所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庭服务经营者应当为家庭服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保护设施。今后,凡用户在找家政服务时,必须与家政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条例》规定一般采用书面合同,也可以采用口头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订立合同。订立合同时应说明家庭服务人员基本情况、服务价格、服务标准等信息。
“出现家政公司未按合同提供服务、未安排持有健康证明的家政服务人员工作、指派的服务人员有违法行为等情况的,家庭服务消费者有权解除家庭服务合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后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者不得扣押家庭服务人员居民身份证、收取抵押金。家庭服务消费者或家庭成员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要如实告知家庭服务经营者和人员。家庭服务消费者不得扣押家庭服务人员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强令家庭服务人员违规作业或危害家庭服务人员人身安全。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家庭服务经营活动中不得出现的经营行为、可以解除家庭服务合同的情形、家庭服务中介组织的经营规范、家庭服务人员和家庭服务消费者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家庭服务人员的职业培训等内容,并明确了家庭服务业的扶持、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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