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马在一家公司工作3年多,去年9月份跳槽了。最近小马得知原公司发了年终奖,他认为自己工作了这么长时间,年终奖应该自己也有份。于是去公司询问。公司人事一开始说,只有年底在册员工才能享受,后来干脆否认是年终奖,而是先进奖励,小马没被评上先进当然没份。但实际情况是,每个员工都有发。公司这种做法对吗?
专家解答
年终奖作为公司对员工的一种物质激励手段似乎成了惯例,但由此引发的争议也不在少数。我国法律对年终奖并无特别规定,面试签合同时通常也只会谈薪水,而绝少会问“年终奖发多少”。所以如果劳动合同里没有约定,单位规章制度里也没有什么明确说法,像小马这种情况,遇到单位“捣糨糊”就麻烦了,可能要去申请仲裁或打官司。如果数额较大还值得一打,钱不多就只能放弃了。这是员工“弱势”的又一体现。
虽然年终奖发放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为,法律法规并无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具体规定,但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也不能随意解释、因人而异或违反公平原则。结合小马个案,单位不发有失公平。
第一,年终奖也是劳动报酬。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奖金一项包括生产奖等。对于生产奖的范围,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主要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可见,年终奖也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不发或克扣,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须由单位提供理由和证据。
第二,离职劳动者也应得到相应的年终奖。职工辞职是法律允许的,因为行使正当合法的辞职权就要失去原本的报酬,显然不符合法律宗旨。更何况有些职工的离职还是有一定原因的。所以按同工同酬原则,有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会支持这些职工按比例分得年终奖,这是正确的,体现了公平原则。
第三,小马公司声称是先进奖励,但如果全体员工都发,显然就不是先进奖励,而是一种托词,该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