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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商品仓储用地减免三年土地税

2012-02-02 10:54来源:中华会计网校字号:小

  近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通过税收优惠促进物流企业的发展。

  国内物流企业的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将获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的优惠。而所谓的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

  根据通知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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