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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2011职场典型维权案例

2011-12-30 15:36来源:人民网字号:小

事件3:班车事故发生工亡

  2011年9月14日发生的上海某公司班车翻车事故已造成十多人死亡。本次班车事故中,工亡人员年龄不一、层次不同。那么,不同情况、不同背景的工亡人员获得赔偿的标准是否一样?法律规定又是如何?

  律师分析:“组织战略调整”不能成为裁员理由

  刘璐分析,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部分。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今年为例,上一年度即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那么工亡职工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9109×20=382180元。

  不管工亡职工是城镇户籍还是农村户籍,是刚入职的新员工还是工作多年的老员工,也不论工亡职工的工资高还是低,他们获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都是相同的。

事件4:零售行业的失货赔偿事件

  零售行业的某著名品牌为了防止店铺货物丢失,对当班员工规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如如厕的申请制度。而对于当班期间,造成所售货品丢失的,则要求员工进行赔偿,如多人当班,无法确认具体责任人时,则共同赔偿。当班员工对失货是否应进行赔偿?公司的员工手册是否可以成为要求员工进行赔偿的依据?

  律师分析:用人单位不可滥用惩戒权

  刘璐分析,员工与店铺之间成立劳动关系,而不是民法上的保管关系,不能当然地认为保管公司货物的安全是员工的当然义务。我国在劳动法理论和实践领域附随义务乃“合同之不成文义务”,在当班员工存在严重过失且公司无法找到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可酌情因其未尽到附随义务而要求员工付赔偿责任。一些企业的规章制度也规定了诸如此类的惩戒权,公司可否援引规章制度要求员工赔偿?刘璐律师认为,这个视情况而定。若当班员工未尽到应尽的保管义务,即对货品的丢失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公司据此可要求员工进行相应赔偿。若员工已尽到相应的保管义务,公司不分具体情况,一旦货品丢失,一律要求员工赔偿,则劳动者义务明显加重,即使有规章制度的规定,也属于用人单位滥用惩戒权。

(责任编辑:林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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