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是个不平静的一年,出现了很多备受关注的职场维权事件,这里请到了专业律师刘璐,为大家解读典型的案例,希望对职场中的劳动者有所帮助。
事件1:女硕士猝死
今年,微博上一则“某知名会计事务所女硕士过劳死”的帖子引起网友关注。帖子中说:“某知名会计事务所审计部门一名入职仅半年的员工由于过度劳累引发急性脑膜炎,不治身亡。”尽管本事件是否为过劳死尚无定论,但从中引发的过劳死是否应归属于工伤值得探讨。
律师分析:“过劳死”应被认定为职业病
刘璐表示,我国现行立法没有专门针对过劳死进行立法,相近的规定出现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对于过劳死而言,能否认定工伤,主要问题在于是否当场或是48小时内死亡。如果超过48小时,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难以确定为工伤,只能按照“非因工死亡”的标准即2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外以及6-12月的亲属救济费进行一定补偿。但如果劳动者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或者即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超过48小时之后死亡的“过劳死”情形,就无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予以处理,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在我国“过劳死”也未纳入职业病的范畴。刘璐介绍,目前我国司法界和学者都认为,将“过劳死”定为职业病有利于劳动者权利保护。
事件2:企业裁员门
今年5月,酷6计划减少员工总数量的20%左右,全部为销售部门员工。2011年5月26日相关部门依法对此作出裁定,确认此次裁员无效。与此同时,下半年集体裁员事件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那么,经济形势不好,企业就可肆无忌惮的裁员吗?
律师分析:“组织战略调整”不能成为裁员理由
刘璐分析,《劳动合同法》对经济性裁员进行了规定,经济性裁员为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此外,还需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如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但对于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员工可享有经济补偿金,其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数额的上限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刘璐律师提醒,有公司以“组织战略调整”或者“集团或董事会上级决议”等由裁员。但此种裁员并不是法律规定的经济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