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将至,关于“年终奖”的话题又热闹起来。
近日,网上一条“一汽大众将发放相当于27个月工资的‘年终奖’”的消息,招来一片“羡慕、嫉妒”声。“年终奖”,顾名思义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通过其内部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方式,在一年年终对劳动者发放的奖金。对用人单位来说,发放“年终奖”不仅是对员工过去一年努力工作的承认和认可,同时还是对员工继续努力工作的激励。发放“年终奖”本是一件让企业和员工双赢的好事,但是在实践中,“年终奖”又往往成为引发劳动争议的“导火索”。
员工:凭什么“人走茶就凉”
目前在软件园一家软件公司上班的高先生告诉记者,他之前有过两份工作,都是等到第二年4月份才辞职的。“没办法,我们单位的基本工资比较低,但是‘年终奖’比较丰厚,我只有等拿完了‘年终奖’才能换工作。”高先生表示,因为对“年终奖”的不舍,高先生曾两次与心仪的工作失之交臂。“其实‘年终奖’应该是我们工资的一部分,离职时单位凭什么克扣我们的‘年终奖’?”
“一提到‘年终奖’,我就来气。”曾在一家外贸公司工作过的小刘打电话告诉记者,小刘的单位每个月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300元,留到年底当成“年终奖”一起发给员工。“我在工作了8个月后提出了辞职,结果‘年终奖’一分钱都没拿到,这对我们来说非常不公平。”
经理:拿钱就跑让我们“不堪重负”
对于“年终奖”,企业负责人持什么样的态度呢?记者随即也采访了一些公司负责人,“年终奖”对于他们来说,也是“让人欢喜让人忧”。
一家汽修店的经理王先生说:“能在年底发放一笔‘年终奖’,其实是一件开心的事情,这代表着企业在一年中获得了利润,并与所有为之付出努力的人一起享受胜利的果实。然而,‘年终奖’毕竟和公司效益有关,公司会按照实际情况来决定发放范围、时间以及方式,但很多员工对此不能理解。”
“‘年终奖’不属于劳动报酬”,一家连锁超市的经理认为,“‘年终奖’是公司对员工的奖励,属于工资以外的,公司应该有充分的自主权利。”该经理表示,“同时,‘年终奖’不仅仅是对员工过去一年的奖励,还是对未来工作的激励。所以,那些提前离职的员工,公司有权决定是否给予其‘年终奖’。”
律师:按规办事才是硬道理
律师认为,目前,由于《劳动法》对“年终奖”没有做明确的具体规定,用人单位有着较大的自主权。而对工资,《劳动法》则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应当按月发放,并且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诚然,用人单位要想避免因“年终奖”引发矛盾、纠纷,就应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自应遵循的条款,劳动者就不会因为提前离职而得不到应有的年终奖;而企业也不会遭遇发放了奖金就“跑”人的尴尬。
同时,纵观用人单位的工资奖金甚至福利制度、特别是工资奖金与效益挂钩的企业管理制度,将“年终奖”写入企业员工手册或劳动合同的例子不胜枚举。首先,企业设定年终奖的初衷有的是为了鼓励、奖赏对企业高度忠诚的员工的工作业绩;有的是为了彰显企业文化,体现人文关怀;有的是为了调动员工下一年度的工作积极性……
企业设定“年终奖”,应当明确奖金的支付人员范围和支付条件,当“年终奖”的定义和计发条件都清楚完备时,企业和劳动者的纠纷就会大大地减少,即使有了纠纷处理起来也会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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