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资讯 > 财税服务 > 正文

免征进口税促进来料加工企业转型

2011-12-14 11:02来源:中国会计视野字号:小

  近日,《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就有关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法人企业过程中涉及的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问题作出明确。

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通知提到,在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来料加工企业以外商提供的全部不作价设备作为投资设立法人企业的,或在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将该企业全部不作价设备作为投资整体转入同一投资方已设立的法人企业的,准予对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尚未解除海关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可连续计算。

  同时,在2008年9月9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已由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来料加工企业整体转型为法人企业的,对已结转到法人企业但尚未解除海关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准予其作为投资处理,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可连续计算。

  通知的下发为进一步促进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提供了保障。

(责任编辑:李飞)
转载声明:谋思网转载此文的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表明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请读者自行甄别,以防风险。
推荐阅读
谋思资讯有部分内容或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内容和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问题敬请告知,我们会立即处理。


关于谋思网联系我们帮助中心服务条款隐私声明法律声明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10-2024 imosi.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