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配合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在税收方面相应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近日,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提供增值税税收优惠。
这一公告是《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这一规定将在201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这项优惠措施既可以保证残疾人的就业,并有利于社会稳定进步;同时又可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相关的优惠措施,促进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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