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益性事业是一个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国家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业,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这一政策的具体体现就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大幅度提高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例。
但是一项调查表明,有54.75%的受访企业对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不甚了解,47.83%的企业有发生捐赠,但因未符合政策规定而未能税前扣除。纳税人由于不了解税法规定从而未能合理开展捐赠导致出现不能在税前扣除的情况,影响了企业的切身利益,挫伤了企业参与公益性事业发展的积极性。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团体(含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二是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两者缺一不可,由于接受捐赠的单位不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因此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为促进企业争取自己的权益,就必须对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一定的了解;既可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公益性事业的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