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为侵权的唐朝老窖“新花瓷”酒和,右为“诗仙太白新花瓷酒”
诗仙太白集团公布“诗仙太白新花瓷”被侵权案二审判决结果,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四川唐朝老窖生产的“新花瓷”酒与“诗仙太白新花瓷”酒外包装构成近似容易发生混淆“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成立。法庭判决唐朝老窖停止侵权,并赔偿诗仙太白8万元。
重庆高院判决书显示,两个“新花瓷”酒外包装设计仅三处细微差异:二者的区别在于装饰花纹形状存在差异,前者(指“新优诗新花瓷酒”)柱体下部用画装饰而后者(指“诗仙太白新花瓷酒”)用花纹装饰,古代人物姿势不同,诗名内容不同。二者的这些差异不会使一般消费者在整体视觉上产生显著影响。在太白酒业公司产品已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前提下,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或误认为是“诗仙太白新花瓷酒”的新品种。
随着二审判决的公布,备受各界关注的“诗仙太白新花瓷”被侵权案最终以诗仙太白的胜诉而告一段落。然而,正如四川唐朝老窖代理人在辩护中一再强调的那样,唐朝老窖所生产的“新优诗”牌“新花瓷”酒的外包装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2010年10月27日授权公告,专利号ZL201030183667.2),获得了国家专利为何依然被判侵权呢?
对此,重庆市高院的民事判决书((2011)渝高法民终字第00253号)也作出说明:解决知识产权冲突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在先权利。ZL201030183667﹒2专利申请前,“诗仙太白新花瓷酒”就已经知名,其特有包装权益构成在先权利,故“新优诗新花瓷酒”外包装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事实不能成为阻却唐朝老窖公司侵权的理由。
诗仙太白集团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张鸣表示,“诗仙太白新花瓷酒”不正当竞争维权一案仅是诗仙太白公司打击假冒、仿冒伪劣产品的一个开始。今后,该集团将加大力度,协助工商部门,坚决打击制假、贩假行为,为维护市场良好地经营秩序尽一份力;为消费者不被欺诈、蒙骗,能够买到放心的商品尽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