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所在的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因发货等原因,职工经常要延长工作时间,但公司从未支付过职工加班工资。张某等职工多次要求公司发加班工资,但公司认为职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多劳多得,无需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对此,张某等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了投诉。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而且每周至少要休息1天。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过调查核实,认为该公司以实行计件工资制,职工多劳多得为由不支付加班工资,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人社部遂依法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严格执行工时制度,并按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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