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支持省服务业进一步加快发展,根据浙政发[2011]33号文件有关规定,浙江省地税局发布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优惠政策》,将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作出明确。
根据《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继续细化营业税差额征税具体政策规定,扩大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的惠及面,提高政策落实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全面推广应用“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应用系统”,进一步简化营业税差额征税办税手续,优化办税流程。2011年底前,省局组织修订《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细化营业税差额征税具体政策规定,扩大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的惠及面,促进我省服务业进一步加快发展。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应用系统的通知》(浙地税函[2010]471号)要求,2011年6月底前,“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应用系统”在省局直属税务一分局、临安市、诸暨市、桐乡市、安吉县地方税务局扩大试运行,2011年12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不含宁波)全面推广应用。
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服务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填写《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规定加计扣除。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即可凭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备案。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确认后,可按15%的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资格有效期三年。
服务业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经批准的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规定的七个条件的,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经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程序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税名单的相关文件和备案登记表到各市、县(市、区)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经各市、县(市、区)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后,担保机构可自办理免税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免税条件的,可继续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