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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木斯:中国电子商务亟待法律规范

2011-10-24 13:56来源:法制日报字号:小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

  前几日,沸沸扬扬的淘宝“围城”风波目前已基本平息,但在这起网络事件背后,有关中国电子商务转型的讨论仍在继续。特别是即将出台的网络零售管理条例会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产生哪些影响?就这些问题,记者与参与了网络零售管理条例起草讨论工作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

  需要明确的是,即使网络零售管理条例出台了,对此类合同关系的价格问题也无法进行干涉,因为这不属于政府调控的范围。同时还涉及到与网络零售管理条例关系密切的网规问题。

  记者:“网规”是指涉及互联网的法律法规?

  阿拉木斯:广义的“网规”就是法律法规,只要涉及网络都可以叫做“网规”。狭义的“网规”是指民间制定的规则,第三方交易平台在特定的范围为了管理商家(卖家),基于合同关系制定的约束力比较弱的规定。

  记者:此次淘宝“围城”事件中,涉及到淘宝自行制定的一些管理卖家的网络规则,比如说信用评价、消费者保障基金、店铺评分、无理由退换货等,应该是属于狭义的“网规”。

  阿拉木斯:没错。在这次事件中,淘宝把这些网规的门槛提高了,对卖家的要求更严格,比如说假货零容忍,一旦发现店中有假货就要采取关店等措施。此外,卖家交给淘宝的保证金退还也跟店铺的评分挂钩,店铺评分要达到4.3分才可以退还保证金。这些网规都说明,淘宝对于卖家的诚信、消费者保障、规范化的要求更高了。

  记者:正在起草的网络零售管理条例是否会对网规层面的问题进行调整?

  阿拉木斯:目前,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确实缺少像网络零售管理条例这样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网络零售管理条例会和消费者保障、消费者保证金的使用、商家的诚信度、信用体系等有所衔接,网络零售管理条例解决的其实就是法规和网规的衔接问题。

  记者: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条例会将一些狭义上的网规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

  阿拉木斯:在此次事件中,淘宝自己作出了一些网规规定,虽然有积极意义,但是反过来讲,正因为这些规定不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才导致执行力不足,如果上升为法律法规,那么在保障、推行以及执行力度方面都会得到很大提高,从而有利于电子商务市场的规范化。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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