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商务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商务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文件,延续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文件规定,研发中心应按有关要求向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召开审核部门联席会议,对研发中心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要求,确定符合免、退税资格条件的研发中心名单,并由审核部门以公告形式联合发布,并将名单抄送商务部(外资司)、财政部(税政司、关税司)、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上述公告或审核意见应在审核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审核部门每两年对已获得免、退税资格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符合《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符合《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符合免征进口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具体退税管理办法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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