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海”是否撤销引争议
昨天,民间控烟组织--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新探中心”)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诉至法院,要求责令其撤销北京卷烟厂著名烟草品牌“中南海”作为注册商标。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提出,中南海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国家主席两个中央国家机关的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的明确规定,这类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允许对这类商标进行注册。又根据该法第41条的规定,对于违反第10条并且已经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该予以撤销,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一商标涉嫌非法使用。
申请书还提出,“中南海”作为卷烟商标的使用不仅直接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而且也违反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有关规定,该《公约》2006年1月9日已经在我国正式生效,其第11条第1款第1项要求,烟草制品包装和标签不得以“可能对其特性、影响、危害或释放物产生错误印象的手段推销一种烟草制品”。
据了解,2009年4月,新探中心以“中南海”香烟商标违反《商标法》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为由,向商评委发出裁决申请,要求撤销“中南海”作为注册商标。
近日,商评委裁决认为,该商标在现行《商标法》实行之前注册,依据现行规定,争议商标在现行《商标法》施行后继续有效。商评委认为新探中心的申请缺乏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将申请驳回。但是,这一处理结果没有得到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