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媒体报道称,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坚持认为“中南海”作为香烟的商标有损中央国家机关形象,并容易误导消费者,于是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撤销该商标。据悉,这一案件有了最新的进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该诉讼请求。
一中院指出,根据现行《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既体现了立法及现行《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对根据现行《商标法》施行前已经获得注册,并通过使用形成一定影响和占有相应市场份额的商标及其权利人进行保护的一种方式。“中南海”争议商标申请及获得注册的时间均在现行《商标法》施行之前,因此该争议商标应该继续有效。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提出,中南海的地名特征,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一中院认为,自争议商标获得注册以来,北京卷烟厂经过长期的市场培育,已使其具有第二标志特征和相应的显著性,即相关消费者在看到或者购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时,不会将中南海的地名特征与该商品相联系,更不会形成原告诉称的“使公众对该烟草制品产生‘受中央国家机关认可’、‘权威’和‘高品质’等错误印象”。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在2009年向商评委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中南海商标。今年8月,商评委做出裁决,驳回了申请。随后,该中心将商评委和烟厂告上一中院,最终工商总局商评委要求撤销中南海香烟商标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