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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版的《法律援助条例》正式实施

2011-10-12 14:25来源:湘潭晚报 作者:吴珊字号:小

  近日,岳塘区社建村街道居民陈红途经市法律援助中心时,在免费咨询台前向律师倾吐了自己家中的一起遗产纠纷,立即得到了律师的解答和指点。湘潭市法律援助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大家因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家庭暴力或者因使用伪劣农产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最新的《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将帮助大家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服务不收费

  湘潭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黄华林介绍,新修订的《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条例》规定法律援助“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免收或者减收费用”。在新《条例》第二条中规定“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即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不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援助范围扩大

  新《条例》扩大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还可以就以下实例申请法律援助:因工伤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军人军属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申请法律援助,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法援律师不得消极怠工

  新《条例》还规定,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将予以没收并可处以最高三倍于所收财物价值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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