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发展以及规范内部人员的行为,真正的做到为人民服务。日前,湖南省公布了《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该办法对内部审计的机构和人员、职责和权限、程序、结果运用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是该省首部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而制定的政府规章。
《办法》突出了内部审计机构的建设。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立独立的内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不具备设立独立内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内审人员条件的,可以授权本单位财务、综合、监察等内设机构履行内审职责,必要时可以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协助本单位进行内审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领导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形成的结论性审计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设立内审机构的金融单位、企事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审计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总审计师或者外部董事担任。内审机构履行责任所需经费,由本单位予以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协会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协助和服务,依法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能。
还进一步规范了内部审计行为。明确了内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规定内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审,对内部管理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特定经济活动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可以在法律和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审机构通报、警告、责令改正等权力;内部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上级单位和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统计报表和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这是湖南省审计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对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和水平,推动内部审计事业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