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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税收优惠完善发展养老保障体系

2011-09-07 15:15来源:中国保险报作者:谢柳字号:小

  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是企业年金发展的强大动力,更是发展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关键支撑。

  当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为“三支柱”框架:第一支柱是社会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第三支柱则是商业养老保险,即个人年金。与强制性的第一支柱社会养老不同,第二、第三支柱则更多是企业和个人行为,因此有无优惠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这两大支柱的建立影响极大。如美国除了对第二支柱给予税收优惠外,对第三支柱完全由个人自愿参加的储蓄养老金计划也提供税收优惠:一是延迟纳税;二是对特殊形式的个人退休账户在注入资金时不免税,但对本金的投资收益免税。

  我国从2004年开始实行企业补充养老金制度,即企业年金,在设计时就参考了美国的401K计划,业内人士称之为“中国版401K”。 “中国版401K”与美国版401K最大的差异在于税收优惠政策。

  美国的401K计划是依据美国在1978年《国内税收法》中修订的第401条K条款制定的,称为雇主资助的退休计划。该计划由雇员、雇主共同缴费建立起来的完全基金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为雇主和雇员的养老金存款提供税收方面的优惠,即雇主为雇员缴纳的养老金作为成本不用纳税,雇员的养老金及其投资收益在领取时缴税。目前,401K已成为美国最流行的企业年金形式。

  而我国企业年金,在缺乏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下,发展相对缓慢。目前,我国已出台的企业年金政策条例只对企业缴纳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进行税前列支(即享受税收优惠),其他相关的配套政策没有出台,比如尚未对个人缴费及其收益进行延迟纳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04年末,全国有2.25万户企业设立了企业年金,年金基金积累492.8亿元;至2010年末,全国有3.71万户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年金基金累计结存2809亿元,与早前业内普遍预计的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会在2010年突破万亿元相差甚远。

  对于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也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养老金延续的时间很长,税收递延政策给个人账户带来的利益相当可观。有学者进行过测算,在所得税率为20%、每月缴纳1800元保费、缴费期间30年、资金运用收益率为5%的情况下,若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则30年后养老金余额为150.4万元,否则为125.1万元,两者相差25万元之多。

  总之,政府应该更多地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建立养老保险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体系,税收优惠宜先行。以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为重点,完善所得税制。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制,优化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合理调整个人所得税税基和税率结构,真正的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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