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知识产权中很特殊的一种制度。著作权法在赋予权利人很多权利的情况下,其中一部分权利,权利人自身难以有效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主要是为了管理那些著作权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
世界上最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起源于法国,目前,欧洲各国以及美国、日本等都已建立了相当完善的集体管理制度,集体管理的范围也从最初的文学、音乐、电影发展到数码摄影以及网络多媒体等领域。集体管理制度在广大的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和众多摄影作品使用者之间搭建了一个顺畅、便利的桥梁。
由于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刚刚起步,要在短时间内完善体系并不容易。国际上运作较为成功的集体管理机构也花费了很长时间,集体管理的起步难被国际著作权专家所公认。而目前,我国虽然在2001年的修法中增加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并且发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笔者认为,这些还无法满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具体操作中遇到的问题。
从国外立法实践看,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立法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对集体管理专门立法,如德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日本的“著作权中介也无法”;另一种是将集体管理的规定列入著作权实体法中,如法国、瑞士、瑞典的做法。笔者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单行立法形式更加有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是一种更为先进的立法形式。
我国著作权法中对音乐、美术、文学等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及其逝后50年,而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仅为首次发表后50年,两者存在明显差异。正因为如此,在今年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主席团副主席李玉光联合其他15位政协委员,联名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建议修改著作权法、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的提案。该提案提出了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增加视觉艺术作品追续权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