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到其他单位兼职,用人单位也要为其交一份工伤保险。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该局近日发布《关于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参保职工去世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全部继承,在多个单位就业或兼职的职工在哪个岗位受工伤,工伤补偿、手续办理、工伤认定均由该单位负责处理,此项规定适用于7月1日以后办理的业务。
兼职也要交工伤保险
该通知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我市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按照社保规定,个人无需缴纳工伤保险费。对此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这条规定适用于两种情况,一种是集团公司员工,工作时可能会在集团内的多个子公司之间流动,如车间管理、一线工人、财务、审计等,可能是没几天换一个单位,也有可能按月在各子公司内上班,这种情况下,凡是上班的公司都要给职工交一份工伤保险,而签合同的子公司需要缴纳完整的五险。
另一种情况是兼职,职工在下班后到另一家单位兼职,按规定兼职单位也要为职工缴纳一份工伤保险费,“如果不缴费,上班时间内发生工伤,经办机构会根据证据认定劳动关系,相应的赔偿和补贴会由单位承担,而原单位没有任何责任。”该工作人员介绍,不论是正式签约工作,还是兼职,多重的劳动关系必须对应多重的工伤保险,一旦出现工伤,就在发生工伤的单位办理一切工伤赔付手续,对用人单位和职工都有益处。
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根据通知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的余额可全部继承。“我市的养老保险经历了多年发展,政策不断完善,此前的个人账户金额比较复杂,不仅仅是个人缴费,还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以前个人账户余额继承,需要扣除单位缴纳金额,而随着制度的完善,目前个人账户和单位账户已经区分清楚,如果参保职工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连本带息地全部继承。记者还了解到,除了职工养老保险外,居民养老保险也已经实行了此项余额继承政策。
欠费补缴须缴滞纳金
此外,今年7月1日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新产生的社会保险欠费时不再补收利息,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仍按原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15日办理参保缴费申报,并于每月24日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新产生的社会保险欠费时不再补收利息,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仍按原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15日办理参保缴费申报,并于每月24日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