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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立法进一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2011-09-05 11:40来源:法制日报字号:小

  为了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近日结束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这一办法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问题,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

  “对于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得到赔偿,这次在法规中明确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薄晓介绍说,根据办法规定,消费者一旦遭受了损害,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同时,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有关专家对此分析说,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后,农产品批发市场或者销售农产品的超市等经营单位责任更大。办法规定,经营单位不仅应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还应与进入市场的农产品经营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为了明晰责任,农产品经营单位也有权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或委托有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抽查检测。并查验农产品检验检疫证明。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办法同时规定,一旦经营单位不能履行上述职能将被处以最高两万元的罚款。此外,该办法强化了政府的监管职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对农产品生产区域的环境要素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年度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这一办法的实施将会更加保护消费者地人身健康安全,同时保障农产品的质量。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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