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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职维权:企业不得擅自克扣工资

2011-09-02 11:59来源:法律快车字号:小

  打工者因种种原因被用人单位辞退,这本来也属于正常现象。然而,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会在这个时候利用各种借口,非法克扣劳动者应得的报酬,从而引发劳动纠纷。对于这种被侵权的情况,打工者不必忍气吞声,可以理直气壮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以下两个个案,会给打工者依法维权提供一些启示。

试用不是“白用” 工资必须照付

  “一家用人单位以‘实习’为名让我工作了3个月,之后以‘未达到工作要求’为由将我辞退了,而且原先承诺的工资一分不给,请问我能要回这笔钱吗?”最近,柯桥市民王小姐来到县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向工作人员提出了这个问题。

  据王小姐说,去年年底她应聘到轻纺城一家外贸公司财务部工作,当时招聘人员告诉她,实习就是试用,试用期每月可领600元工资,试用合格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然而在王小姐工作3个月后,公司却以王小姐未达到工作要求为由,将王小姐给辞退了,而且王小姐索要1800元工资的要求也遭到了公司的拒绝,理由是王小姐是实习而不是试用。

  之后,县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工作人员与这家外贸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周经理取得了联系,周经理称,王小姐在3个月的实习期间工作多次出现失误,屡次教育仍没有好转,因此公司才决定将她辞退。对于当初招聘人员表示“实习就是试用”的说法,周经理解释,实习期和试用期是分开的,不存在实习就是试用的说法。

  对此纠纷,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的陈海滨律师认为,实习是以参加社会实践为目的,接受他人实习的单位是可以不支付报酬。但就王小姐的情况来看,她不是实习而是正常的应聘,应聘成功后在正常的工作时间里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她与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必须支付相应的工资。最终在维权帮扶中心工作人员的协调下,该公司支付给王小姐1800元工资。

合理解聘可以 须予经济补偿

  近日,市民施先生向县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反映,他已在柯桥一家纺织品公司工作了一年,本月初公司将他解聘了,理由是他的业绩不行,不能胜任这份工作,解聘后只付当月工资不支付任何补偿金,施先生想知道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

  据施先生说,他于去年3月底进入该公司工作,当时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且约定合同一年一签。3月中旬,公司安排他去外地培训半个月,他回来后发现,公司已招聘了一批新员工。本月初,部门经理通知他,因为他的业绩不合格,公司决定将他解聘。对于公司突然作出的解聘决定,施先生认为无法接受,他提出,如果公司将他解聘,必须支付给他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但公司方面称,无论员工工作是否满一年,只要是因为员工自身的原因被解聘,只能享受当月的工资,没有任何补偿金。

  对此纠纷陈海滨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从用人单位处获取经济补偿的权利。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仍需视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依照国家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后经维权帮扶中心的工作人员协调,施先生最终拿到了相应的补偿金。

(责任编辑:林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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