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正式实施。昨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具体内容和相关政策。
新标准月薪4000元可少缴税160元
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处长顾燕群告诉记者,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都要按照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在长沙某公司工作的王先生2011年9月3日实际取得已扣除基本“三险一金”工资收入4000元,将超过3500元减除费用标准的500元按新税法,乘以3%的税率,计算出9月份应纳税额为15元。而按目前执行的标准计算则应缴税175元,由此算来,王先生9月份可少缴税160元,一年下来可少缴税额1920元。
8月工资9月发按新标准计税
9月份发放8月份工资该怎么计算个税?对此,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纳税人今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个税法计算个税,即免征额按3500元计算;纳税人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旧个税法计算个税,即免征额按2000元计算。“也就是说,9月份起发放的,无论是今年8月、7月还是提前发放的今后工资薪金所得,都按新个税法执行。但是,8月份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须按老个税法实施条例计算。”
年终奖金将一次性缴纳个税
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怎么算呢?对这一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也将按照以上口径和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介绍,年终奖计税办法为:先将年终奖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再按“(年终奖金额+当月工资-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计算出应纳税额。
如:长沙市民刘先生在某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已扣除“三险一金”),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那么,他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刘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当月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因此,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刘先生应纳税额为:(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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