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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总明确年终奖个税仍按老办法计算

2011-08-25 11:41来源:新华日报字号:小

  之前,在新的个人所得税颁布之日起,有关媒体对新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提出了解读。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辟谣,指出所谓的“47号公告”系伪造。在此提醒广大读者,应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最新税收政策,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表示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仍然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举例:李先生2011年12月5日取得工资收入10000元,三险一金2000元,12月28日又取得年终奖金10000元。

  根据前例,李先生12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345元;全年一次性奖金10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833元,其对应的新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10000×3%=300元,本月李先生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45+300=645元。

  假如李先生12月工资未达费用减除标准,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月收入为2000元,年终奖10000元,则可用其奖金收入10000元补足差额部分1500(3500-2000=1500)元,剩余85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708元,其对应的新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本月应纳税额=8500×3%=255元。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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