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入了发展“快车道”,这有利于改善其较为单一的存贷款业务结构,提升创新能力,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丰富的投资工具,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
为了让“钱袋子”少缩水,对银行理财产品感兴趣的人越来越多。央行日前发布的《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截至今年6月末,理财产品资金余额为3.57万亿元,相当于同期存款余额(78.6万亿元)的4.5%,比上年末增加8000多亿元。
毋庸讳言,理财业务作为银行重要的中间业务,其发展总体上反映了金融市场投资品种不断丰富和规模不断扩大的趋势,对拓宽居民投资渠道、改进商业银行经营模式有积极作用。在目前存款利率较低的情况下,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变相冲高了存款利率,可以起到稳定客户的作用。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各家银行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往往忽视了对质量和风险的管控,导致创新能力不足,同质化竞争日趋激烈。当然,也有些金融机构可能出于考核的需要大量发行理财产品,加大了市场流动性的波动,在规范操作方面也需进一步改进。
“理财业务作为银行重要的中间业务,其发展总体上反映了金融市场投资品种不断丰富和规模不断扩大的趋势,对拓宽居民投资渠道、改进商业银行经营模式有积极作用。”央行在其报告中称。负利率时代,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成为民众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选择之一,迅速发展的银行理财市场需要与之相匹配的监管规则。
事实上,央行和监管部门一直注重理财产品发行、销售、投向等环节的规范化与透明化,致力于加强投资者风险意识教育,明晰发行方、投资对象、投资者的责权关系。央行将继续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产品透明度,严格履行产品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为客户理好财;继续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安排好自身头寸,优化期限匹配,确保稳健经营。
对于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例如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等,使客户合法权益和银行声誉受到损害,银监会日前就《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力求更好地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提高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对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风险揭示书,明确说明产品具有的潜在风险。同时既要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还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按照风险匹配原则,提高合规销售水平,防止误导销售,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真正为客户创造价值和财富。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强调,理财产品不是存款,收益不能保证。5万元起步的投资门槛是针对高端投资者的,在信息披露公开透明的情况下,投资者要能承受一定的投资风险。
银监会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实际,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在广泛听取中外资银行意见的基础上,在上述《办法》中将个人高端客户分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其中,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份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高资产净值客户标准与国内集合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标准基本保持一致。
我们知道,银行理财是一种风险收益水平介于储蓄存款和股票投资之间的多样化投融资工具。既然是投资,那就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既然有风险,那就需要进行谨慎投资。也就是说,作为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在购买产品之前,一定多看多问多盘算,如产品的投资币种、产品的投资期限、产品的挂钩标的、产品收益的计算方式、产品的收益类型等。再有是否可以提前赎回、何时可以赎回、是否保本等。了解上述问题后,相当于完成理财产品购买的第一步,即厘清产品的收益、风险和流动性指标。接下来,便是考察上述指标与自身投资理念的吻合度,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力的产品类别进行投资。最后再决定是否购买和购买多少相应的理财产品。
有关业内人士呼吁:构建一个全面、透明、方便和快捷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包括处理客户投诉流程、回复安排、投诉调查以及客户投诉的补偿、赔偿制度非常必要。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升银行理财产品品牌价值、提升银行声誉。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理财产品中心研究员王增武博士认为,眼下银行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很严重。普通投资者要理解设计复杂的理财产品较为困难,从监管角度看,可考虑构建部委的协调配合机制,如金融产品服务机构的设立等,来避免监管空白和监管叠加等现象。王增武认为:“目前,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募集、管理和清算并未实现‘三权分立’,产品的募集、管理、清算都是银行一家承担。由于资金募集、投资、清算和产品的销售都在银行内部进行,监管部门进行全面监管的难度很大,银行道德风险的也在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