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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运用房产税优化收入分配格局

2011-08-17 09:48来源:中国证券报作者:贾康字号:小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

  房地产税的改革方向应当肯定,它对于中国税制中直接税比重过低、地方税体系不成型、国民经济中房地产调控需要体现治本水准、收入分配需有效抑制差距扩大四个突出问题,将产生不可忽视的正面效应。

  第一,直接税比重需要提高,绕不开不动产税问题。现在已有这样的共识——中国的税制结构里面,直接税的比重偏低,但消费品里以间接税形式所含的税负比重很高。有人认为这是导致中国社会成员税负过重的原因。因为低收入阶层的恩格尔系数较高,他们收入中有80%甚至更高的比重要用于基本消费品的支出,而不得不承受里面所含的间接税负担。由于间接税带有累退性质,所以越是低收入阶层,实际的税收痛苦程度越高。

  增加中国直接税的比重,法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空间不大,遗产和赠与税也难有作为,增加直接税的重任必然落在房地产税上。

  第二,地方税体系需要财源支柱,也绕不过不动产税问题。中国税制体系中另一个问题是中国地方税体系不成型。1994年改革建立了与市场经济配套的、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税框架,但是改革走到现在,对分税制的抨击不绝于耳。省以下地方各级迟迟未能进入分税制状态,还是五花八门、复杂易变、讨价还价色彩非常浓厚的分成制或包干制。现在人们所抨击的地方土地财政、政府职能扭曲等等,实际上都是分成制、包干制带来的。那么,为什么省以下迟迟不能进入分税制状态?简单分析起来,一方面我国财政层级太多,五层级分税制难以形成;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没有成型的地方税体系,没有大宗稳定的主体税源支柱。地方政府稍微像样一点的收入就是营业税,除此之外没有具备支撑力的税种。这样以来,地方政府不得不出现很多隐性负债,还必然特别看重土地批租。

  第三,房地产调控更需要税收体制改革配合。从整个国民经济角度看,中国房地产业的情况已引起国民严重不满,已牵动人心与全局。要保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绕不过房地产这个重大而又棘手的问题。而真正要实现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税收工具和调节手段不可能不用。不应把所有的调控任务都指望于某一个税种,比如房地产税,但又不能对这样一个明显的经济手段放在一边不加考虑、弃而不用。

  第四,房产税优化调节收入分配和财产再分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实际上与财产分布状态的差距扩大如影随形而且相互激励。在很大的程度上,人们所讨论的收入差距扩大,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是来自于不动产财富的实际分布情况。财产性收入特别是不动产收入差距越来越大,与其他收入综合在一起,形成了收入差距扩大状态。这显然需要一定的再分配机制进行优化调节和制约。不动产税这样一个税种,显然应该发挥收入分配以及再分配过程中的优化作用。在“双轨统筹”框架下,房地产税不仅使中国的房地产业发展提高健康度和可持续性,还会在收入分配和财产分配方面施加再分配的优化调节。我们要贯彻“先富共富”的改革思路,不能不讨论建立房地产税制度问题。

  总之,房地产税制建设对当代中国一举多得、势在必行。经过多年改革,只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的帕累托式改进已经空间不大,必须改革既有利益格局。虽然难度很大,但必须过这个坎,否则改革的一些基本原则会流于形式,成为空话。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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