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烟台市司法局制定出台《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工作相结合办法》,有效整合系统内资源,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办法》规定,市县两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当事人申请,认为可以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以受援人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调解。当事人向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申请的,工作站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报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批。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调解矛盾纠纷案件时,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办法》要求,以调解方式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在该案诉讼或仲裁时效届满前、不影响受援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合理期间内办结。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结案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书面报告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机构,转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继续提供法律援助。基层司法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参照当地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发放办案补贴。市县司法局定期对司法所开展法律援助的情况进行考评,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