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达芬奇造假事件,必须解剖麻雀抓典型。让达芬奇在骨子里品尝造假之痛,让没有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管理者,也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达芬奇家居造假已是不争的事实,加上达芬奇家具走的是高端品牌路线,其价格昂贵,获利畸高,达芬奇造假很快成为了一起极具代表性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公共事件。公共事件有积极与消极之分,对于前者,需要研究的是如何奖励和推广;对于后者,则是如何追究背后的责任问题。由于实践当中多数公共事件具有负面影响,是损害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典型,正是因此,追究责任成为法治社会的关键所在,达芬奇事件亦不例外。事实上,达芬奇事件完全具备了成为典型案件的“潜质”。
首先,达芬奇伪造原产地,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明显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承担民事责任。7月28日,《南方日报》报道,广东、上海、北京等地区的消费者正在“集结”维权,向达芬奇家居公司提出高额索赔。他们正在召集因达芬奇造假事件受害的消费者,预计索赔金额将达数千万元。
其次,达芬奇造假已经触犯了我国法律的底线,涉嫌刑事犯罪,司法机关应该启动立案侦查程序。笔者素来主张刑法应当谦抑,不得轻易动用,但达芬奇的所作所为,已经为刑法所不能容忍。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犯本条之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现在,达芬奇被抽检产品已经被第三方权威机构判定为“不合格”,至于达芬奇家具中是否还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成分,也需要司法介入后侦查确定。只要销售不合格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达芬奇家居就涉嫌犯本罪,应该予以立案侦查。
此外,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罪,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可见,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达芬奇家居的行为已不是单纯的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工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已无法处理达芬奇事件了。工商部门应该依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处理。
当然,退一步讲,在司法机关介入后,经过调查核实,如果达芬奇的行为确实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那对于达芬奇而言也非坏事,因为它反而证实了达芬奇违法违规行为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达芬奇也就更能够获得民众的谅解。果真如此,这应该也是达芬奇愿意接受的。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也是责任经济。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相关监管部门应该主动承担起资格审查、质量鉴定、商标规范等基本职责,持续有力地施以积极的作为,而不是跟随媒体曝光的脚步被动执法。其实,早在2005年北京一家媒体就曾报道,业内人士称达芬奇家居产品100%原装进口是在说谎,很多公司将自己生产的家具出口到中国香港、澳门,贴个高贵的国外品牌,再进口到中国内地销售,这种“出口转内销”的产品占到当时进口家具的95%以上。
但这一问题一直未受重视,对此家具行业心照不宣之潜规则,家具行业内的协会、商会最应该了解,可它们没有出来为消费者鸣不平。在现行质检体制下,由于抽检范围有限,奢侈品往往成为“漏网之鱼”。在长达13年的经营中,达芬奇家居产品一直没有被有关质检部门质检过。近年来达芬奇家居一些产品是在广东东莞、浙江等地厂家代加工的,当地质检部门为何一直没有发现其标着“意大利产”、“美国产”?
被媒体曝光后,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几天内就查到达芬奇在货单上存在问题,此前为什么就一直察觉不到?难道有关的市场监管部门所承担责任就只是在新闻媒体曝光之后对违法违规厂商进行处罚,而不用对自身“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失职渎职行为承担责任吗?看来,我们的监管者丝毫没有吸取2006年被央视曝光的欧典地板事件的教训,更没有从中受到教益。
今天,面对达芬奇造假事件,必须解剖麻雀抓典型。让达芬奇在骨子里品尝造假之痛,让没有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管理者,也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对于这种触犯法律,破坏市场经济的行为和企业给予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