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实践中,有的设立人为了规避法律,单纯追求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目的,在公司成立的过程中“虚拟股东”,这种做法有哪些法律风险?
律师:股东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自然人或法人。法律对于股东的权利义务要求是双重的, “虚拟股东”在规避其法定义务的同时也抹杀了其法定的股东权利,比如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问:面对设立“虚拟股东”当中的法律风险,有没有规避的方法?
律师:我个人认为规避“虚拟股东”的法律风险的最好办法就是不去使用“虚拟股东”。大量的事实经验证明,最好的规避法律风险的方法,或者说最有效的处理问题的方法就是秉承法律,依法办事。毕竟每项法案的通过都汇集了相关的各领域专家的智慧,因此,我们建议,不要轻易试图去挑战法律。
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出资方式有哪几种?债权能否作为出资?
律师: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可见新公司法虽对股东出资的形式予以放宽,但对能否以债权出资未作明确规定,由此而论,目前中国是不允许以债权作为出资的。
问:有限公司设立时如有股东出资不到位,在公司不能清偿对外债务时,其他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律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承担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股东以货币出资的,若某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则未足额出资的股东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进一步讲,此种情况下股东未足额出资的,在公司不能清偿对外债务时,其他股东无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另一种情况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若非货币财产的评估值明显高于其公允价值,则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即此种情况下,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相应的担连带责任。